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程度不斷加深,失能、半失能老人群體規模逐漸擴大。這類人群或因疾病纏身,或因意外事故,喪失基本自理能力,照護和監護問題日益凸顯,亟需社會關懷和法律保障。在此情形下,究竟由誰來承擔對失能老人的照顧義務呢?

近日,天津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接到相關諮詢。某市民離異獨居,近年來身體健康每況愈下,生活逐漸無法自理,一直由妹妹一家悉心照料。市民的兒子提出應對父親履行贍養義務,遂將父親接至家中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間,市民與兒子一家常產生矛盾,希望回到妹妹家中生活。對此,兒子與妹妹均表示願意擔任其監護人,市民本人則更屬意由妹妹監護。因協商未果,市民撥打熱線進行法律諮詢。
我能否向法院申請確定監護人?
熱線律師:在法律層面,成年人通常被認定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處理自身事務。若成年人因年邁、疾病、精神障礙或其他原因,不能辨認或不能完全辨認自己的行為,無法獨立生活和行使權利,則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依法設立監護人為其提供幫助和保護。
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其利害關系人如近親屬或有關組織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等均有權提出申請。經法院依法認定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後,方可啟動法定監護程序。
依法設立的監護人應當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其人身安全和合法財產不受侵犯。監護人履行職責應遵循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非為被監護人利益不得處置其財產。如果監護人不履行或不當履行監護職責,侵害被監護人權益,應依法承擔責任。
如何認定民事行為能力?
熱線律師: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自然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尚能部分辨認自己行為的自然人。這兩類人群由於認知或判斷能力受限,需要在他人幫助下進行民事活動。
認定民事行為能力需由其近親屬或相關單位向居住地基層法院提出申請,並根據法院要求提供相應材料。法院將根據司法程序進行審查,必要時進行鑒定,並依法作出民事行為能力認定。
誰可以擔任我的監護人?
熱線律師:成年人監護人的人選有明確順序,優先考慮與其關系最密切、最有能力照護的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八條規定,配偶為第一順位監護人,其次是父母、子女擔任監護人,再者是其他近親屬,這也是依據血緣關系親疏遠近而定。監護除家庭監護外,還有國家社會監護,在被監護人確實沒有近親屬可以照料的情況下,可讓其他有意願的人或組織來擔任,並由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與民政部門授予監護資格。
對監護人確定存在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人民法院會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可視情況指定一人或多人共同擔任監護人。
因此,您可向法院充分說明您的真實意願,法院將基於利益和尊重原則判定監護權歸屬。
律師提醒
監護制度的設立旨在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家庭成員應本著和睦團結、利於被監護人權益的原則協商確定監護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事先與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協商,以書面形式事先確定自己的監護人。該書面協議在其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生效,由指定監護人依法依約履行職責。另外,進行公證可以進一步增強協議的證明力和規范性。提前安排監護事宜,有利於成年人基於自身意願提前規劃失能後的生活照管、財產管理等,減少後續家庭紛爭,保障晚年生活質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