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微信訂立的合同,簽訂於什麼地點?

掃碼閱讀手機版

來源: 天津律協 作者:丁鵬 編輯:何倩 2026-01-16 09:39:00

內容提要:甲、乙公司通過微信訂立《購銷合同》,約定爭議由『合同簽訂地法院』管轄。甲拖欠貨款,乙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訴,甲於答辯期提管轄權異議,稱依約定應由合同簽訂地法院管轄,申請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

  案情簡介

  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設備,雙方通過微信訂立《購銷合同》:甲公司先簽字蓋章,由其法定代表人微信發送給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乙公司打印、簽字蓋章後,再經微信回傳。合同約定爭議由“合同簽訂地法院”管轄。後因甲公司拖欠貨款,乙公司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訴。甲公司遂於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根據約定,案件應由合同簽訂地法院管轄,而非原告住所地法院,故申請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

  法院裁判

  對於甲公司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法院認為,案涉《購銷合同》約定由“合同簽訂地法院”管轄,該約定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應為有效。鑒於乙公司是合同最後蓋章一方,合同簽訂地應認定為乙公司住所地。因此,乙公司住所地法院作為合同簽訂地法院,依法對本案享有管轄權。法院據此裁定駁回甲公司的管轄權異議。該裁定作出後,甲公司未提起上訴。

  律師釋法

  本案為買賣合同糾紛,爭議焦點主要集中於程序性事項——即管轄法院的確定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合同糾紛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但本案存在特殊情形,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如有爭議,向合同簽訂地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允許當事人在不違反級別管轄與專屬管轄規定的前提下,以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法院進行管轄,包括合同簽訂地。因此,雙方上述約定合法有效,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由此可見,確定案涉合同的“簽訂地”是解決本案管轄問題的關鍵。合同通過微信方式訂立,雙方未面對面簽署,導致就簽訂地產生爭議。然而,無論訂立形式如何,合同成立的法律標准是一致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條,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在本案中,乙公司作出承諾的相關行為——包括蓋章、簽字及通過微信將合同發回——均在其住所地完成。因此,合同簽訂地應認定為乙公司住所地,該公司住所地法院依法對本案享有管轄權。

  本案提示,無論合同以傳統面簽或線上方式訂立,合同成立地點均取決於承諾生效的地點,該規則不因締約形式的變化而改變。 


下載津雲客戶端關注更多精彩

推薦新聞

我來說兩句

我有問題
 
 
 
 
問題處理情況查詢
 
請輸入查詢碼:
 忘記查詢碼?
請輸入驗證碼:
    看不清?
查詢結果後請及時進行滿意度評價
各政府部門網民留言辦理情況
 
全部
各區政府網民留言辦理情況
 
全部
關於北方網 | 廣告服務 | 誠聘英纔 | 聯系我們 | 設為首頁 | 關於小狼 | 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22-23602087 | 舉報郵箱:jubao@staff.enorth.cn | 舉報平臺

Copyright (C) 2000-2026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網站由天津北方網版權所有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津B2-20000001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號:0205099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編號:12120170001津公網安備 120100020000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