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設備,雙方通過微信訂立《購銷合同》:甲公司先簽字蓋章,由其法定代表人微信發送給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乙公司打印、簽字蓋章後,再經微信回傳。合同約定爭議由“合同簽訂地法院”管轄。後因甲公司拖欠貨款,乙公司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訴。甲公司遂於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根據約定,案件應由合同簽訂地法院管轄,而非原告住所地法院,故申請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
法院裁判
對於甲公司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法院認為,案涉《購銷合同》約定由“合同簽訂地法院”管轄,該約定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應為有效。鑒於乙公司是合同最後蓋章一方,合同簽訂地應認定為乙公司住所地。因此,乙公司住所地法院作為合同簽訂地法院,依法對本案享有管轄權。法院據此裁定駁回甲公司的管轄權異議。該裁定作出後,甲公司未提起上訴。
律師釋法
本案為買賣合同糾紛,爭議焦點主要集中於程序性事項——即管轄法院的確定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合同糾紛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但本案存在特殊情形,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如有爭議,向合同簽訂地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允許當事人在不違反級別管轄與專屬管轄規定的前提下,以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法院進行管轄,包括合同簽訂地。因此,雙方上述約定合法有效,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由此可見,確定案涉合同的“簽訂地”是解決本案管轄問題的關鍵。合同通過微信方式訂立,雙方未面對面簽署,導致就簽訂地產生爭議。然而,無論訂立形式如何,合同成立的法律標准是一致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條,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在本案中,乙公司作出承諾的相關行為——包括蓋章、簽字及通過微信將合同發回——均在其住所地完成。因此,合同簽訂地應認定為乙公司住所地,該公司住所地法院依法對本案享有管轄權。
本案提示,無論合同以傳統面簽或線上方式訂立,合同成立地點均取決於承諾生效的地點,該規則不因締約形式的變化而改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