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菜市場買菜意外摔倒,責任應由誰來承擔?是怪自己不小心,還是怪菜市場管理疏忽?
案情回顧
某天,老李到某菜市場買菜,在行走過程中被放置在地面通道處的物品絆倒,摔倒在地。
之後,老李被周圍人員攙扶起身,坐在攤位旁休息,期間老李站立起來,嘗試手扶靠背椅行走,仍存在不便,繼而又坐下。菜市場的工作人員將老李放置在菜市場外的電動自行車推至其身旁,休整後老李騎車欲往外走,沒騎多遠,便連同電動車一同栽倒在地。
事發後,老李到醫院就診並住院十餘天,醫院診斷結果為左股骨遠端骨折、左髕骨骨折等。經鑒定,構成九級傷殘。
後因與菜市場無法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故老李以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為由將該菜市場訴至河西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作為菜市場的經營者,對進入其場所內的人員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其未對放置在地面通道上的物品進行管理,亦未進行提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老李的摔倒受傷存在一定過錯。老李在摔倒後明顯出現身體不適、行動不便,休息後未得到恢復,在此種情況下,未對老李進行救助,反而協助老李騎車離開,對老李第二次摔倒負有過錯。
同時,老李作為成年人,對自身安全負有注意義務,其在行走過程中未注意行走環境,對損害的發生也負有過錯。老李在摔倒受傷未恢復的情況下,選擇騎電動自行車的方式離開,對第二次摔倒亦負有過錯。
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法院酌情確定:由菜市場對老李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警示了菜市場等公共場所的經營者,不僅負有消除場地內潛在危險的義務,在損害實際發生後,還需要對受傷的個體采取及時救助等合理措施。
同時,明確了“二次傷害”的責任認定,即在經營者未及時盡到救助義務,為二次傷害的發生創造了條件,則可以認定經營者的作為或不作為行為與二次傷害的發生存在因果關系,就此判令經營者承擔侵權責任。
此外,在公共場所活動的個體也需要對自己的安全采取謹慎注意義務,否則也需要對損害的發生承擔一定比例的侵權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