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張某與李某系夫妻,2023年3月,二人因家庭瑣事分居,此後李某多次登門道歉試圖挽回關系,但均未成功。2025年5月,張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庭審中,李某雖同意離婚,卻對張某所主張的夫妻共同財產范圍提出異議,並委托律師申請《律師調查令》。調查發現,自2023年底起,張某每月有十餘次ATM取現記錄,累計達上百次,涉及金額七十餘萬元。
法院裁判
經審理,法院發現張某存在頻繁且大額取現行為,該行為明顯超出合理日常生活消費范疇。庭審中,張某對款項用途的解釋有悖常理,法院未予采信。綜合考量相關情況,法院認定該行為屬於在婚姻關系惡化期間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基於此認定,法院判決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張某應少分。
律師釋法
在當今社會,電子支付廣泛普及,金融數字化程度不斷加深,在日常消費場景中,主動支取大額現金的情況已不多見,對於習慣使用移動支付和網銀的年輕群體來說更是如此。基於此,在訴訟過程中,如果一方主張取現行為屬於合理生活支出,就需要提供正當且充分的理由,必要時還需輔以相應證據。倘若一方存在頻繁、大額取現,且支取金額明顯超出日常合理消費水平,同時又缺乏合理解釋和有效證明,法院往往難以將其認定為正常的生活消費,反而更傾向於認定該行為構成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夫妻一方侵害共同財產的行為規定了明確且嚴厲的法律後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若夫妻一方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等行為,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可對該方少分或者不分。值得特別強調的是,此類財產侵害行為的規制並不局限於離婚訴訟。即便當事人未提起離婚,另一方也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以此及時保護自身財產權益,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