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發現配偶婚前患哪些疾病可請求撤銷婚姻?

掃碼閱讀手機版

來源: 天津律協 作者:丁鵬 編輯:何倩 2025-12-18 14:14:24

內容提要:杜先生與李女士經人介紹相識,短暫交往後於2025年初結婚。婚後,杜先生察覺李女士行為異常,就醫後診斷為精神分裂癥,並了解到該病實為婚前已患。因認為自身婚姻意願受欺,杜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婚姻。

  案情簡介

  杜先生與李女士經人介紹相識,短暫交往後於2025年初結婚。婚後,杜先生察覺李女士行為異常,遂帶其就醫,診斷為精神分裂癥,並了解到該病實為婚前已患。因認為自身婚姻意願受欺,杜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婚姻。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李女士在婚前確曾接受精神分裂癥治療。法院認為,該疾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的相關規定,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所指的“重大疾病”。李女士婚前隱瞞病情的行為,直接影響杜先生作出是否結婚的真實意思表示,構成欺詐。據此,法院依法判決撤銷雙方婚姻關系。

  律師釋法

  本案系一起撤銷婚姻糾紛,屬於婚姻家庭類案件,核心法律爭議在於:一方婚前患有疾病,另一方在何種條件下可請求撤銷婚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據此,能夠支持撤銷婚姻的,僅限於一方未在婚前如實告知的“重大疾病”。

  關於“重大疾病”的范圍,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的相關規定。該法第八條將“婚前醫學檢查”的疾病明確為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和有關精神病。而根據該法第三十八條,“有關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因此,精神分裂癥屬於法定婚前應檢疾病,對婚姻具有重大影響,應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可撤銷婚姻的“重大疾病”情形。

  由此,本案中杜先生以李女士婚前隱瞞精神分裂癥為由訴請撤銷婚姻,具有事實與法律依據。需要注意的是,此類撤銷權的行使具有期限限制,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本案說明,在婚前交往及婚姻關系中均應秉持誠信原則。若 一方確有法律規定的重大疾病,負有如實告知義務,以避免損害對方婚姻自主權,並維護婚姻關系的合法與穩定。


下載津雲客戶端關注更多精彩

推薦新聞

我來說兩句

我有問題
 
 
 
 
問題處理情況查詢
 
請輸入查詢碼:
 忘記查詢碼?
請輸入驗證碼:
    看不清?
查詢結果後請及時進行滿意度評價
各政府部門網民留言辦理情況
 
全部
各區政府網民留言辦理情況
 
全部
關於北方網 | 廣告服務 | 誠聘英纔 | 聯系我們 | 設為首頁 | 關於小狼 | 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22-23602087 | 舉報郵箱:jubao@staff.enorth.cn | 舉報平臺

Copyright (C) 2000-2026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網站由天津北方網版權所有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津B2-20000001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號:0205099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編號:12120170001津公網安備 120100020000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