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杜先生與李女士經人介紹相識,短暫交往後於2025年初結婚。婚後,杜先生察覺李女士行為異常,遂帶其就醫,診斷為精神分裂癥,並了解到該病實為婚前已患。因認為自身婚姻意願受欺,杜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婚姻。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李女士在婚前確曾接受精神分裂癥治療。法院認為,該疾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的相關規定,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所指的“重大疾病”。李女士婚前隱瞞病情的行為,直接影響杜先生作出是否結婚的真實意思表示,構成欺詐。據此,法院依法判決撤銷雙方婚姻關系。
律師釋法
本案系一起撤銷婚姻糾紛,屬於婚姻家庭類案件,核心法律爭議在於:一方婚前患有疾病,另一方在何種條件下可請求撤銷婚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據此,能夠支持撤銷婚姻的,僅限於一方未在婚前如實告知的“重大疾病”。
關於“重大疾病”的范圍,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的相關規定。該法第八條將“婚前醫學檢查”的疾病明確為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和有關精神病。而根據該法第三十八條,“有關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因此,精神分裂癥屬於法定婚前應檢疾病,對婚姻具有重大影響,應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可撤銷婚姻的“重大疾病”情形。
由此,本案中杜先生以李女士婚前隱瞞精神分裂癥為由訴請撤銷婚姻,具有事實與法律依據。需要注意的是,此類撤銷權的行使具有期限限制,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本案說明,在婚前交往及婚姻關系中均應秉持誠信原則。若一方確有法律規定的重大疾病,負有如實告知義務,以避免損害對方婚姻自主權,並維護婚姻關系的合法與穩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