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寫下撫養承諾,年年履行至今。女兒成年要遠行,面對留學費用,心有餘而力不足。
基本案情
劉某與李某曾是夫妻,兩人於2003年生育一女小李。2019年9月,劉某和李某因感情不和協議登記離婚,並簽署了一份《自願離婚協議書》。在該協議書上,兩人約定小李跟隨母親劉某共同生活,父親李某每月支付1000元撫養費,截止時間為“直至孩子參加工作”。雙方還在《自願離婚協議書》上約定:小李的教育、醫療、保險等大筆資金支出以雙方一人一半的方式承擔。
離婚後,李某根據離婚協議約定,每月按期支付小李的撫養費,直至小李大專畢業。2024年7月,小李決定前往國外留學,並收到了新加坡某大學的錄取通知書。但對於如何負擔出國留學將產生的大額教育支出,劉某和李某產生了爭議。協商未果後,劉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劉某認為,根據離婚協議中的相關約定,李某應當承擔女兒小李未來三年可能產生的留學及生活費用的一半,共計54萬元。
被告李某辯稱,小李目前21周歲,已經大專畢業。此前,自己已經根據離婚協議約定,每月支付撫養費以及小李讀書期間的教育費、醫療費等的一半,已經盡到了撫養義務。劉某執意讓小李出國留學,自己並不贊同,在經濟條件上也已無力再承擔小李的留學費用,因此不同意劉某的主張。
以案釋法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李某是否需要依《自願離婚協議書》約定,承擔小李54萬元的出國留學教育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的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負有撫養義務。所謂“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系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雙方婚生女小李現已年滿21周歲且大專畢業,已經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及獨立生活條件,顯然已經超出了法定撫養義務的范圍。
盡管原被告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了“教育、醫療、保險等大筆資金以男女雙方一人一半的方式承擔”,但該條款的適用應以費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協商一致為前提。本案中,原告主張的留學費用屬於非強制性教育支出,且涉及重大經濟負擔,需以雙方協商一致為前提,考慮到被告已明確反對小李出國留學,因此小李的留學費用不應由被告負擔。
另外,原被告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男方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費……直至孩子參加工作”,該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且不違背公序良俗,應屬有效。但是,“是否參加工作”主要由子女主觀意願決定,缺乏明確的客觀標准,故對該條約定應理解為“直至子女具備參加工作的條件”。本案中,雙方婚生女小李已年滿21周歲且已大專畢業,應當認為具備參加工作的條件。
由此,法院認為,原告劉某要求被告李某承擔54萬留學費用的依據不足,遂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專家提示
夫妻雙方離婚後,常常會因子女教育費用等問題產生爭議,從而使關系陷入僵局。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的最低標准,而親情則提出了更高要求。在處理此類離婚糾紛案件時,既要尊重法律規定,也要兼顧家庭溫情,共同為子女成長創造健康和諧的環境。
為減少日後糾紛,夫妻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建議對子女教育費用的范圍、承擔比例、支付方式以及額外教育項目費用的負擔方式等內容進行詳細約定。對於可能產生的高額教育支出,最好事先協商並明確寫入協議。如果僅僅簡單約定“教育費平攤”,可能無法涵蓋像出國留學這樣的高額支出,進而引發爭議。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即使離婚協議中對額外教育項目費用有明確約定,如果一方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原約定會導致明顯不公平時,也可依據情勢變更原則對撫養費數額進行調整。
總而言之,法律為父母的撫養義務劃定了邊界,而親情為子女的未來成長提供了無限可能。父母離異雖然改變了家庭形態,但在履行法律義務之外,父母更應多以溝通化解分歧,多以理性替代爭執,共同支持子女理性規劃未來,真正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