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李甲、李乙、李丙三人繼承母親名下五間房屋,李甲、李乙各佔30%份額,李丙佔40%份額。因無法就房屋分割達成一致,李甲、李乙訴至法院,訴求為房屋歸其二人且各佔50%份額,並向李丙支付折價補償;若無法取得所有權,同意變賣或拍賣房屋後分割價款,明確排除實物分割。李丙堅持實物分割,僅要求分得一間房屋,同意對剩餘份額進行折價補償。雙方分割意見對立,協商無果。
法院裁判
法院審理認為,李甲、李乙、李丙作為按份共有人,在無特別約定時均有權請求分割共有房屋。因李丙所佔份額最高,長期實際居住該房屋且對房屋感情深厚、不同意轉讓全部份額,法院未支持李甲、李乙主張房屋歸其二人所有的請求。
經現場勘驗,涉案五間房屋均能獨立開門,具備實物分割基礎。綜合房屋布局、使用獨立性、各方居住現狀與意願等因素,判決李甲、李乙各分得兩間房屋,李丙分得一間房屋;並依據房地產估價報告和產權證載面積確定折價款,由李甲、李乙向李丙支付補償。
律師釋法
共有物分割指共有人通過實物分割、價值分割等方式結束共有關系。下面圍繞按份共有房屋的分割展開說明:
一、按份共有房屋能否分割
按份共有房屋的分割遵循共有人約定。若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以維持共有關系,一般按約定執行。但如果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則可以請求分割。若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按份共有人可隨時請求分割。
二、按份共有房屋的分割方式
協議優先:若共有人能就共有房屋分割達成協議,優先按協議分割。
依法分割:若無法達成協議,以實物分割為主,同時考慮變價分割、折價分割。
實物分割:為優先選擇方式,但需滿足兩個條件,一是房屋具備實物分割的物理條件,即房屋分割後功能完整且能獨立使用,這需要考量房屋結構及功能獨立性、通風采光條件及產權分別登記可行性等因素;二是分割不會減損房屋價值。若不滿足上述條件,則考慮其他分割方式。
變價分割:在不具備實物分割條件,或者各共有人均不願接受共有房屋時,可將共有房屋拍賣或變賣,對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折價分割:若共有人中的一人或數人願意取得共有房屋且有支付能力,可由其取得房屋,並向其他共有人作價補償。
由於實踐中按份共有房屋分割情況復雜,涉及因素眾多,因此需依據法律規定,並結合具體案件情況,確定最合法合理的分割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