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6年,大樹與小草協議離婚,約定大樹每月支付3000元撫養費,若違約則支付10萬元違約金及利息。大樹在支付半年後開始長期拖欠。小草在2020年訴至法院,請求判決大樹支付協議中約定的10萬元違約金及截至付清之日的遲延利息。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大樹與小草簽署的《離婚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雙方已據此辦理離婚登記,故該協議應屬合法有效。據此,法院對小草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
律師釋法
關於離婚協議中約定逾期支付撫養費的違約金條款是否有效,目前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不同觀點: 一種觀點持否定態度,認為支付撫養費是父母的法定義務,源於身份關系而非合同。該約定的初衷是保障子女權益,若設置違約金,可能導致直接撫養方從中獲利,反而背離保護未成年人的初衷。 另一種觀點則予以支持,理由有二:其一,違約金條款能更有效地保障子女健康成長,符合其根本利益;其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第2款,身份關系協議在無特別規定時,可參照適用合同編。此類條款屬於身份關系中的財產約定,在婚姻法律未禁止時,適用合同規則於法有據。 鑒於當前法律對此缺乏明確規定,導致司法裁判尺度不一。盡管主流觀點傾向於因身份屬性而不支持違約責任,但從實務角度出發,律師建議:為最大化保護自身及子女權益,仍在協議中約定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此舉能有效督促義務方履約,從而間接強化對子女的權益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