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大學生向離婚父母索要學費,為何法院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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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天津律協 作者:劉念鑫 編輯:何倩 2025-11-24 09:42:47

內容提要:2005年張某與劉某協議離婚,兒子小張由劉某撫養,張某付撫養費至其『獨立生活』。2022年小張18歲考入省屬本科院校,因開支大求張某繼續付撫養費並承擔學費,張某以收入有限且小張成年有勞動能力為由拒絕。

  案情簡介

  2005年,張某(男)與劉某(女)協議離婚,約定其子小張由劉某直接撫養,張某每月支付1500元撫養費至小張“獨立生活為止”。2022年,年滿18周歲的小張考入某省屬本科院校,因學費、住宿費及生活開支大,向張某請求繼續支付撫養費並承擔大學學費。張某以自己收入有限且小張已成年、有勞動能力為由拒絕。小張遂訴至法院,稱自己尚在校就讀、無經濟來源,屬“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要求張某繼續支付撫養費至其完成本科學業,並承擔每年3萬元的學費、住宿費等費用。

  法院裁決

  經審理,一審法院認為,小張雖已成年,但仍在接受全日制本科教育,無獨立經濟來源,且張某有穩定工作和收入,具備支付能力,故判決張某繼續支付撫養費每月1500元至小張本科畢業,並承擔學費的一半。

  張某不服,提起上訴。經審理,二審法院認為,大學本科教育屬於高等教育范疇,是個人提昇和自我發展的關鍵階段,而非義務教育。因此,除非子女因身體、智力等方面的障礙導致勞動能力喪失,否則單純以“在校讀書”為由向父母索要撫養費,在法律上並無依據。最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並駁回小張的訴訟請求。

  律師釋法

  為避免類似的家庭糾紛和經濟困境,律師提出以下三點建議:

  1. 離婚夫妻協議

  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大學教育費用負擔。如一方在支付撫養費至子女18周歲後,自願額外承擔子女全日制本科(或研究生)教育學費及住宿費的一定比例(可協商),按學年支付至子女指定賬戶,直至完成學業或年滿22周歲。

  2. 計劃離婚或再婚人士

  高淨值家庭或重視子女教育的父母,可進行長期規劃。設立“子女教育基金”,離婚財產分割時預留專款,由第三方或信托管理,用於子女大學及更高層次教育。也可購買以子女為受益人的教育年金保險,保障大學資金支持。

  3. 即將成年大學生及撫養方

  認識到父母支付大學費用是“情分”,摒棄依賴心理。主動尋求替代方案,如申請助學貸款、爭取獎助學金、參與勤工儉學等。還可與父母友好協商,基於親情爭取其自願支持。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條: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相關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一條: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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