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大樹與小草系夫妻,二人無子女。2016年6月10日大樹去世,8月13日小草辦理繼承權公證,證明大樹父母雙亡、無子女,其名下房產一半作為遺產由小草繼承。繼承手續完成後,10月小草出售案涉房屋獲64萬元房款。
大樹弟弟大山得知後,稱大樹生前於2016年1月8日立有遺囑,案涉房屋應由其繼承。雙方協商未果,大山訴至法院,請求:1. 確認該自書遺囑有效;2. 判令小草返還案涉房屋一半價值(約32萬元)的遺產;3. 由小草承擔訴訟費用。
法院裁決
經審理,法院認為,繼承應按法定程序進行,有遺囑則依遺囑繼承或遺贈規定執行。本案中,大樹去世後,其遺產包含與小草共有房屋的一半份額。大樹生前自書遺囑,有簽名並注明年月日,符合法律要件,真實體現其意思,遺囑具有法律效力,其遺產應按該遺囑處置。
法院判決:1. 確認大樹所立遺囑有效;2. 小草需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大山支付案涉房屋出售款32萬元。
律師釋法
一、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根據本條規定,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法定繼承是指在被繼承人無遺囑的情況下,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人范圍、順序、遺產分配原則等進行的遺產繼承方式。本案中,大樹生前立有遺囑,指定大山為遺囑繼承人,系其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小草作為法定繼承人,雖然有權根據法律規定繼承配偶的遺產,但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因此,應優先按照遺囑進行遺產分配。
二、自書遺囑合法有效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這一法條雖然僅有短短二十幾個字,卻字字千鈞,為遺囑設立了嚴格的形式要件。自書遺囑合法有效,需滿足以下三方面的條件:1. 遺囑真實,即具備訂立遺囑能力的遺囑人本人全文內容親筆書寫;2. 遺囑內容完整,有遺囑人簽名,此“名”字指立遺囑人的身份證姓名,即法律意義上的名字,建議加按手印,並注明年、月、日,以體現遺囑人真實的意思表示;3. 遺囑內容合法,未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