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陽臺養花、晾物看似便捷,若疏於管理導致物件墜落傷人責任該如何認定?
案情回顧
阿強與阿珍系同一棟居民樓的上下樓鄰居,分別居住於一樓和二樓。阿珍放置在自家陽臺的花盆突然墜落,恰好砸中正在一樓戶外正常活動的阿強,造成其身體受傷。事故發生後,當地派出所現場調解,但雙方未能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
為診治傷情,阿強自行前往附近衛生院進行初步檢查後,又到某醫院進一步診療,其間產生了醫療費、交通費等多項支出。因阿珍始終拒絕承擔相關費用,阿強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阿珍賠償醫療費及交通費等共計3629.70元。
阿珍辯稱:第一,我對花盆墜落砸傷阿強的事實沒有異議,但花盆系“自行墜落”,並非其故意造成損害,不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第二,阿強自行至鄉衛生院和上級醫院檢查和診療,在自覺無大礙後已放棄治療,所產生的費用可能存在不實,需以專業鑒定機構結論為准;第三,案發前一日阿強曾與他人發生肢體糾紛,阿強的傷情並非由花盆墜落導致,而是此前糾紛所致。
法院審理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建築物擱置物脫落致人損害的責任認定與賠償數額的合理性審查。
法院經審理涉案事實和雙方證據,圍繞爭議焦點作出認定:其一,關於責任歸屬問題。阿珍作為涉案花盆的所有人與管理人,對自家陽臺擱置的花盆負有法定的安全管理義務。涉案花盆從阿珍家陽臺墜落致阿強人身受損,事實清晰、證據充分;阿珍雖主張自身無過錯,卻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已對花盆盡到合理的管理、維護或定期安全排查義務,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故其需對阿強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其二,關於賠償數額問題。庭審中,阿強提交了鄉衛生院559.13元、上級醫院923.99元的收費票據,且有完整病歷資料佐證診療過程,費用支出真實、合理。阿珍雖質疑診療必要性與傷情成因,卻未提供任何證據推翻上述事實,同樣需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其抗辯理由不予采信。最終,法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並綜合阿強的實際支出與合理損失,判決被告阿珍賠償原告阿強醫療費、交通費等各項合理損失共計2000餘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擱置物脫落致人損害行為適用的是過錯推定原則。即對受害者而言,無需證明對方存在過錯,只需舉證證明自身損害與擱置物脫落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即完成初步舉證;而建築物及其擱置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若想免除責任,必須提供證據能夠證明已盡到安全管理義務,否則將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一款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 任。住戶在日常打理陽臺時應當做好對花盆、雜物等擱置物的防滑、加固、定期排查等工作,這既是對自身財產的保護,更是對他人安全的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