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政民零距離》欄目網民“李*”留言:最低工資組成是否包含績效工資?
市人社局回復:《最低工資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第十二條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上述剔除項目不包括績效工資。在計算是否低於最低工資時,應將績效工資包括在內。 (津雲新聞記者 周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