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工作中,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治療休息的情形時有發生。勞動者的醫療期該如何計算?若勞動者處於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未支付工資甚至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應如何維權呢?
近日,天津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接到相關諮詢。市民從事軟件開發工作,與用人單位簽訂以完成項目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項目推進期間,市民因身體原因享受醫療期至今。現項目到期,用人單位提出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市民撥打熱線,就權益保障問題尋求律師幫助。
我的實際工齡是八年,在本單位工作六年,手術後醫療期可以休息多久?
熱線律師:根據原勞動部1994年發布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因此,您的情況屬於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且在您本單位工作五年以上,您可依法享有六個月的醫療期。
醫療期內,公司不發工資,怎麼辦?
熱線律師 :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治療期間,依法享有醫療期。用人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病假工資,且標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准的80%。
因此,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工資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您可依法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反映,或依法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項目到期時我仍處於醫療期內,企業想解除勞動合同,能否索要經濟補償金?
熱線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計算標准,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此處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基於您的陳述,您與單位簽訂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後,用人單位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勞動者在項目到期時仍處於法定醫療期內,依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應順延至醫療期屆滿。在此情況下,用人單位不能以項目到期為由終止勞動合同,而需待醫療期結束後再行處理。
律師提醒
醫療期制度的設定是一種傾向於保護勞動者權利的制度。在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既不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又負有依法支付工資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屬於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
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容侵犯,醫療期內的權益保障更是關乎勞動者的基本生活保障與身心健康。各用人單位應增強法治意識,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切實履行自身法定義務,尊重和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在遇到權益受損時,應善於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共同促進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