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遵守秩序、保障自身安全至關重要。近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了一起乘客追趕地鐵受傷索賠的案例,案件始末值得關注。
公共視頻顯示,事發當日,正值地鐵早高峰時段,61歲的孫某在地鐵站廳通往站臺的通道上急速奔跑。在奔跑過程中,他撞上了一位正常行走的乘客攜帶的小拉車,隨即倒地受傷。地鐵公司工作人員發現後,迅速將孫某扶起並緊急送醫治療。經專業鑒定,孫某構成十級傷殘。
此後,孫某認為地鐵公司管理不善,纔導致自己與他人相撞受傷,於是要求地鐵公司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5萬餘元。案件進入庭審階段,雙方圍繞核心問題展開了激烈辯論。庭審中,上訴人代理人稱,一審判決認為傷害完全是由上訴人自身沒有注意安全所造成,這一結論是錯誤的,上訴人認為運營公司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存在過錯。而被上訴人代理人則表示,視頻資料可以證明原告是為了趕乘即將啟動的車,在客流中急速奔跑,在跑動過程中身體與小拉車接觸而倒地摔傷,原因在於原告自身,應當由其承擔過錯責任,公司當時的做法沒有任何問題,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和救助義務。
從法律層面來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了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群眾性活動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地鐵公司等公共交通工具的運營者、管理者雖然對乘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但這一義務是以乘客遵守乘車秩序為前提的。若因乘客不遵守乘車秩序造成損害,可能需要由乘客自身承擔損失。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法官李志鋒表示,法院審理認為,孫某倒地摔傷的原因是自身未注意安全,應承擔過錯責任。而地鐵公司在孫某倒地後給予了相應幫助,並及時送醫治療,已盡到作為管理人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所以,孫某主張地鐵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不足,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這起案例提醒廣大乘客,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一定要遵守乘車秩序,保障自身安全,避免因自身疏忽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