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庫、車位是小區業主居住生活的輔助設施,若因小區更換物業公司導致車位不能正常使用,責任誰來擔?
案情回顧
某地產公司與阿強簽訂《地下停車位合同》,約定該公司將其開發的地下機械車位第二層使用權一次性轉讓給阿強。後阿強與甲物業公司簽訂《車位物業管理協議》。
兩份協議簽訂後,阿強向某公司繳納車位費120000元並開始使用車位,同時阿強向甲物業公司交納車位管理費。
2018年9月,乙物業公司接手甲物業公司的業務,進行物業管理服務。完成物業交接後,乙物業公司基於該小區的機械車位常年沒有保養及第一層車位停有大量超限車輛的情況,便關停機械車位,致阿強無法使用自己的車位。
直至2022年,乙物業公司纔組織完成機械車位的維修及年檢工作。
2022年8月,阿強恢復使用自己的車位並開始交納停車服務費。
現阿強要求乙物業公司支付自2018年10月起至2022年7月的機械車位經濟損失。乙物業公司卻認為該小區機械車位無法使用並非其原因,且阿強未交齊2022年8月之前的停車服務費,雙方各執一詞,遂阿強將乙物業公司訴至津南法院。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本案涉及的協議及合同,甲物業公司與乙物業公司對案涉小區地下機械車位均具有維護、保養義務;阿強享有案涉車位的使用權,乙物業公司應保障阿強的正常使用。
經查明,自乙物業公司接手地下機械車位後直至2022年8月,阿強均無法正常使用案涉車位,且乙物業公司未采取在小區內安排臨時停車位置等補救措施,致使阿強只能在小區外路邊停車,屬於違約行為,應對阿強無法使用車位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同時,乙物業公司的違約責任不因阿強是否正常繳納車位服務費而免除,亦不因其自身有無過錯而轉移。基於合同的相對性,阿強有權向乙物業公司主張違約賠償,如乙物業公司認為系第三方過錯導致有權向第三方追償。
就損失金額而言,因阿強未能提供實際租賃周邊收費車位的憑證,且案涉小區周邊存在較為充足的免費停車區域,故對於阿強主張按照周邊停車位收費標准計算損失金額的意見不予采納。
鑒於阿強與甲物業公司未約定車位轉讓屬於買賣,亦未約定使用時長,故法院酌情參照120000元車位費,以“月均攤銷金額”損失計算賠償金額,即每月153.65元(攤銷月數為約定車位啟用時間2008年3月31日至土地使用權到期時間2073年4月30日共781個月)。
法院最終判決,2018年9月21日(乙物業公司接手時間)至2022年8月(阿強車位恢復使用時間),共計46個月,乙物業公司需賠償阿強上述期間的損失金額7067.9元。判決作出後,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法官提醒
原物業公司是否存在過錯均不影響業主向現物業公司主張違約賠償。物業服務企業必須嚴格履行合同約定,盡到專業的保養職責;業主亦需提高權利意識,充分固定證據,以便在協商不成時,通過法律途徑有效維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