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名下的存款,父親說取就取?近日,本市紅橋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爸爸擅自取走孩子7萬餘元存款”的案子,未用於孩子生活、教育等支出,損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法院判決——返還!
李某與張某原系夫妻關系,生育一子小宇,因雙方感情不和,今年2月調解離婚,約定孩子由母親李某撫養。而在此之前,孩子的爺爺曾在小宇1歲時,將6萬元錢存入孩子名下的銀行定期賬戶。離婚後,孩子的父親張某前往銀行,將這筆存款及利息共計7萬餘元取出。孩子的母親李某得知此事後,認為張某的行為侵犯了孩子的財產權益,便代孩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某返還這筆錢。
庭審中,張某辯稱,這筆錢是自己父親的,不同意返還。原告則稱,案涉存款是爺爺奶奶贈與孩子的一筆款項,是用孩子名字存在銀行的一張6萬元的存單,是贈與行為。
紅橋法院經審理認為,登記在孩子名下的銀行存款,結合存款時間系孩子一周歲等情況,足以證明這筆錢款系爺爺奶奶贈與孩子的個人財產,張某作為監護人擅自提取存款,且未用於孩子的生活、教育等支出,損害了孩子的合法權益。法院最終判決,張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返還本息共計7萬餘元。如果未按規定時間履行,還將加倍支付遲延時間的債務利息。
法官說法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監護人除了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在本案中張某作為監護人擅自提取存款且未用於小宇的生活、教育等支出,損害了小宇的合法權益。未成年人的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管理財產,不能隨意侵害孩子的合法權益,這起案件也提醒廣大家長要增強法律意識,共同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