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條例》相關規定,當出現國家規定的停止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情形,用人單位、待遇享受人員或者親屬應當自相關情形發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實後應當停止發放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個人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回。
社會保險基金是人民群眾的“養老錢”“保命錢”“救命錢”,直接關系到千家萬戶的福祉和社會穩定,守護社保基金安全,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為切實維護基金安全、普及社會保險法律知識,市社保中心組織拍攝了普法系列宣傳片。今天推送的作品是《不該領的養老金》。
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條例》相關規定,當出現國家規定的停止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情形,用人單位、待遇享受人員或者親屬應當自相關情形發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實後應當停止發放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個人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回。天津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提示廣大參保單位和參保群眾:出現停止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情形時,一定要及時主動申報,讓我們共同守護基金公平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