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崔某與王某原本是夫妻,後因夫妻感情破裂,於2020年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某市區房產、儲藏室及車庫歸王某所有,剩餘貸款由王某償還。
2022年8月,崔某被林某起訴,要求償還貨款。訴訟過程中,林某申請法院依法裁定查封案涉車庫。經判決,崔某需償還林某70餘萬元。判決後,崔某未依法履行還款義務,林某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涉車庫被執行拍賣。王某對此不服,提出執行異議。
法院裁決
經審理,法院認為,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時,應當就其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承擔舉證證明責任。本案中,案涉車庫現登記在崔某和王某名下,為共同共有。雖然王某與崔某協議離婚後,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涉案車庫及房屋歸王某所有,但該車庫及房屋尚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且王某與崔某在離婚協議書中對涉案車庫的處分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法院查封時,涉案房屋並未變更至王某名下,離婚協議中關於房屋歸王某所有的約定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不優先於其他債權,不足以對抗執行。因此,王某所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對其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釋法
離婚協議中關於房產權屬的約定能否對抗強制執行,取決於具體情況和法律規定。根據相關判例和法律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房產歸屬的約定通常被視為債權請求權,而非直接的物權變動。這意味著,在沒有完成房產過戶登記之前,離婚協議中的約定不能產生對抗第三方(如債權人)強制執行的效力。
在執行程序中,如果房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即前配偶)名下,且存在未償還的債務,債權人可能依據法律程序申請對房產進行查封或拍賣。在這種情況下,若離婚協議中關於房產歸屬的約定未經正式的物權登記程序,通常無法阻止法院對房產的執行。
若離婚協議中的房產歸屬約定已經登記,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況(如債權人知情同意),該約定可能具有一定的對抗效力。具體情況需根據法律規定和具體案情判斷。總之,離婚協議中的房產權屬約定通常不能直接對抗強制執行,除非該約定已轉化為具有公示效力的物權變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