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夠年限就能領養老金”——衝著這句承諾,多少人簽下了保單?可等到兌現時,卻發現合同裡根本沒有相關約定。翟某一家四口的投保經歷,戳中了無數保險消費者的擔懮:買錯保險能反悔嗎?想撤銷合同又有哪些“時間紅線”?一起看看寶坻法院怎樣解釋的。
2011年,原告翟某經人推薦購買了案涉保險,銷售人員承諾該保險屬於養老保險,退休後可領取養老金。基於養老的目的,翟某為自己及妻子、兒子、女兒各投保了一份保險。
目前,翟某臨近退休年齡,發現簽訂的保險僅為終身壽險(分紅型)和重大疾病保險,根本沒有養老金功能,於是起訴至寶坻法院。
庭審中翟某稱,“保險公司就是在虛假宣傳,他們誇大了保險作用,承諾的內容與保險合同約定完全不符,哄騙我投保,案涉保險合同應屬可撤銷合同,保險公司依法應返還我已付的全部保險費。”
保險公司稱,“我們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真實、合法有效,且在銷售過程中,已履行了明確提示和告知的義務,案涉合同已產生11次繳費記錄,投保人長期履行繳費義務,形成了對簽訂效力的追認及對合同效力的認可。翟某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應支持。”
寶坻法院經審理認為,翟某作為投保人,其子作為被保險人在投保單上簽字確認向保險公司投保,並繳納保費;保險公司出具了保單,雙方存在保險合同關系。翟某及其子認為該保險合同具有養老保險功能,應屬對合同內容的重大誤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現有證據證明翟某於2011年10月10日投保,並於2011年10月24日收到案涉保險合同,其應在收到合同後及時查看合同約定內容,並依法行使撤銷權。但翟某現通過提起本案訴訟主張權利,已超出行使撤銷權的除斥期間,且未提供證據證明案涉合同存在無效情形,因此,翟某要求退還保險費,理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撤銷權的性質為形成權,依照權利人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生效從而改變雙方法律關系的狀態。一旦民事法律行為被撤銷,則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若權利人長時間不行使權利,法律關系長期處於可撤銷狀態,相對人的法律地位也將長期不確定。為維護法律關系的穩定和交易安全,法律規定撤銷權人必須在一定的期間內行使權利,此期間即為除斥期間。
除斥期間,也稱不變期間,“除斥”具有排除、截止期限的意思,是指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形成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且除斥期間為絕對、不變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或延長。此規則在保護相對人的同時,也可督促權利人盡早行使權利,從而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了行使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本案中,翟某自2011年簽訂保險合同,至今已遠超過5年,故其案涉保險屬於可撤銷的保險的主張,不被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