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本市三中院召開政府信息公開案件審判新聞發布會,通報履職6年來政府信息公開案件審判工作情況,截至2025年6月30日,共受理政府信息公開案件265件,佔該院受理行政案件的8.3%,均已審結。本次新聞發布會在梳理常見問題的基礎上,提出建議:增強服務意識,真正做到“應公開盡公開”;規范辦理流程,准確公開政府信息;加大協調化解,力促實質解紛;加強源頭治理,規范制約濫訴。
原告張某某,向被告某街道辦事處申請公開“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本小區業主委員會備案情況”。經查找,原告申請公開的信息為某小區的《業主大會備案告知書》。被告經審查,該告知書內容包括7位業主委員會成員的姓名、性別、年齡、政治面貌、工作單位、家庭住址、委員會職務、聯系電話八項內容。被告認為家庭住址屬於個人隱私,如公開會損害第三方的合法權益,故向7位業主委員會成員發出書面《第三方意見征詢書》,征詢其是否同意向原告公開家庭住址。其中一位業主委員會成員劉某某書面同意公開,其餘6位業主委員會成員均書面表示因涉及個人隱私,不同意公開。被告作出被訴《告知書》,告知原告因其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個人隱私,經征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同意部分公開,後將該小區的《業主大會備案告知書》遮擋除劉某某以外的6位業主委員會成員家庭住址後,以附件的形式向原告公開。原告不服,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某街道辦事處保存的《業主大會備案告知書》中含有業主委員會成員的家庭住址信息,因公開該項信息可能損害業主委員會成員的合法權益,某街道辦事處書面征求業主委員會成員的意見,其中6人以涉及個人隱私為由不同意公開,具有合理理由,故6名業主委員會成員的家庭住址屬於不應公開的內容。某街道辦事處在法定期限內將《業主大會備案告知書》中6名業主委員會成員家庭住址遮擋後提供給張某某,被告作出被訴《告知書》並說明了不予公開的理由,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