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張女士與王先生系夫妻關系。2022年3月,王先生懷疑張女士與租客存在不正當關系,便在出租屋內安裝了攝像頭,租客發現後報警,張女士先到達現場,警察趕到並對現場進行檢查。王先生帶著兩位男性朋友趕來,宣稱張女士與租客有不正當關系,還企圖動手打人,被民警制止。 民警離開後,王先生不讓張女士離開,扣留了她的手機和車鑰匙,並將她帶至另一處房屋。當晚,王先生拿出打印好的《婚內財產協議》,要求張女士簽字。協議約定:夫妻名下的所有房產、車輛、金融資產全部歸王先生所有,僅保留張女士與弟弟共同擁有的一套房屋。張女士簽字後,王先生纔允許她離開。之後,張女士以“受脅迫”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該協議。開庭時,王先生出示了張女士與租客在酒店開房的證據,以此證明張女士婚內出軌,屬於過錯方。
法院裁決
經審理,法院認為本案存在脅迫事實。王先生在情緒失控的情況下,扣留了張女士的通訊工具和交通工具,使張女士陷入孤立無援的境地;王先生曾稱“會保證你的人身安全”,這從側面印證了張女士對自身人身安全有所擔懮;從民警離開到簽署協議的數小時內,張女士一直處於行動受限狀態。張女士處於絕對弱勢地位,且無法與外界取得聯系,必然會擔心若不簽字,自身人身安全隨時可能受到侵害。同時,協議內容顯失公平,協議顯示,張女士幾乎放棄了全部夫妻共同財產(包括房產、車輛、賬戶資金等),該協議內容明顯違背一般生活常理。 最終,一審、二審法院均判決撤銷《婚內財產協議》。 律師釋法
夫妻財產協議應當建立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之上。即便一方存在過錯,另一方也不能通過控制人身自由、脅迫等手段強迫對方簽署顯失公平的協議,否則需承擔協議無效的法律後果。本案中,法院對協議效力的認定即體現了這一原則,具體可從脅迫與顯失公平兩方面展開分析。 關於脅迫的認定,法律明確要求脅迫方必須實施非法威脅行為,致使對方因恐懼而違背真實意願。本案中,王先生扣留手機和鑰匙形成物理控制、衝突現場錄音證實言語威脅、出警記錄佐證其情緒失控欲實施暴力,上述證據形成完整閉環,足以認定脅迫事實成立。 在顯失公平的認定上,則需滿足權利義務嚴重失衡且利用對方危困狀態的法律標准。本案的特殊之處在於,即便張女士存在過錯,也不影響協議本身顯失公平的屬性。法院特別強調,過錯方財產分割比例問題應通過離婚訴訟解決,而非以脅迫手段簽訂協議。 綜合來看,激烈衝突後簽訂的財產協議,因當事人可能處於非自願狀態,極易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被撤銷,這一裁判規則對類似糾紛具有重要參考意義。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
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 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 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