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70歲的黃某在廣東佛山某健康管理中心借用廁所時突發猝死。事後,其家屬向該中心索賠21萬餘元。但一審、二審法院均駁回全部訴訟請求,認定商家出借廁所屬“好意施惠”,且在事發後已履行撥打120、嘗試破門等合理救助義務,無須承擔法律責任。
法院明確秉持“誰錯誰擔責”的法治原則,拒絕“誰慘誰有理”的和稀泥邏輯,為善意行為橕腰。該判決獲得輿論廣泛支持。
“好意施惠”指行為人出於善意、並無設定法律義務之意而實施的惠及他人的行為,常見如無償搭車、順路指路、臨時幫忙等。法律對此類行為持寬容態度,除非施惠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
類似裁判理念在全國司法實踐中已形成共識。例如,2023年天津濱海新區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鄰居好意允許他人撿拾自家木材,卻因牆體倒塌致人受傷。法院雖認定施惠人作為場地管理者應負部分責任,但仍因其“好意施惠”性質減輕賠償。該案與佛山判決共同體現出司法鼓勵善行、依據過錯界定責任的基本立場。不以結果倒推責任,不搞無原則調和。
這類案件之所以引發共鳴,是因為它們回應了公眾長期存在的擔懮:如果善意可能帶來不可預見的糾紛甚至賠償,還有人願意伸出援手嗎?如果這次判賠,以後誰還敢讓陌生人進店借廁所?司法保護善意,實際是保護每一個普通人求助的門不被堵上。
法律不僅是裁判規則,更是社會風尚的引領者。法院對“好意施惠”的認定,精准詮釋了《民法典》鼓勵互助友善的立法精神,明確傳遞出“法律站在善意一方”的信號。對於無償、利他的幫助行為,司法應當保持謙抑與寬容,不應苛求施惠人承擔過重的注意義務。
當然,幫助他人也需量力而行。在施以援手時,應評估自身能力與現場風險,避免盲目行動。如可能存在危險,最好事先說明。無論對自己還是他人,安全都應放在第一位。必要時,注意保留現場情況、溝通記錄等證據,以便在爭議中厘清責任,讓善意行得更穩、更有底氣。
佛山這一案例,與天津等其他地方法院的類似判決,共同構建了一堂堂生動的法治公開課。它們以公正裁判守護了社會中珍貴的信任與溫暖。讓善行不必畏懼風險,讓善意可以自由流動。只有法律堅定保護善行、社會共建支持體系,友善纔能真正成為普遍的社會風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