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8年,蘇老離世,他無配偶、子女,唯一的親姐也早已去世,目前在世的親屬僅有親姐的養女小蘇和堂姐的兒子小李。蘇老生前留下價值400萬的房產,產權登記為蘇老與小李共有,還有名表鑽戒等財物,均由小李保管。養女小蘇起訴主張,依據民法典規定,因養母是蘇老的繼承人且早亡,她有權代位繼承,要求該房產的一半應全部歸自己。小李則反駁稱,蘇老晚年一直由自己照料,喪事也是自己辦理的。雙方爭執不下,最終訴至法院。
法院裁決
經審理,法院基於以下判決理由作出判決:小蘇作為養女,屬於法定繼承人,可代位(即代替其養母)繼承遺產;而小李作為“酌分遺產請求權人”,因長期與蘇老同居並照料其生活,承擔了蘇老的醫療及喪葬費用,對蘇老照顧較多,可分得適當遺產。具體判決結果為:在房產方面,小李向小蘇支付60萬元折價款後,剩餘遺產份額全部歸小李所有;名表鑽戒則全部歸小李。
律師釋法
非法定繼承人也有機會分得遺產,以下要點需關注。首先,“扶養較多”是核心條件,需證明存在長期、實質的照料行為,像同居、醫療陪護、費用支付等,短期探望並不等同於扶養較多。在遺產分配上,法院有權判決非法定繼承人獲得多於法定繼承人的份額,如某案中小李就獲70%遺產,生活物品如手表、鑽戒等也可能全部判給實際照料者。為證明扶養事實,可准備相關證據,如同居證明(物業記錄)、醫療費票據、護工合同、喪葬費用憑證以及鄰居證人證言。
此外,遺產分配並非僅依據血緣和法定繼承。鄰居、朋友若長期照料老人,同樣可能分得遺產;而法定繼承人若不盡扶養義務,也可能少分或不分遺產。為保障權益,建議簽訂《贍養協議》,明確贍養義務與遺產分配。贍養老人不僅是美德,還可能帶來回報,讓用心扶養老人的人分得遺產,是對善良之舉的溫情回饋與褒獎。
法律規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二十條: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人,分給他們遺產時,按具體情況可以多於或者少於繼承人。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