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合同關系中,債務人應履行合同義務,按時還款。如果雙方之間不僅約定了本金,還約定了利息,那麼還款時應先還本金還是先付利息呢?今天我們就來看一個相關的案例。
案情簡介
劉某於2022年某天找到其同學許某,以“做生意”為由向許某借款13萬餘元,並表示還款時會連本帶息。許某同意了劉某的請求,分數次將錢款支付至劉某銀行賬戶;劉某給許某出具了借條,雙方簽字確認,並約定了還款期限。隨著時間的推移,還款期限屆滿;劉某並未按約定還款,在許某多次催告下,僅支付了1萬元。無奈之下,許某起訴,要求劉某歸還借款本金13萬餘元,並按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准的四倍計算逾期利息。
案件審理過程中,許某認為,這已支付的1萬元是付的利息;劉某則認為這1萬元是還的本金。這個問題成了雙方的爭議焦點。
法院裁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之間的借貸關系依法成立並受法律保護;被告劉某未在約定期限內履行還款義務,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由於雙方未約定債務清償順序,應依法先息後本,1萬元應為利息。據此,法院判決劉某向許某償還借款本金13萬餘元,並以此為基數支付剩餘的利息。案件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
律師釋法
本案為一起借款合同糾紛。本案中需要回答的主要問題是,劉某在還款期限屆滿後,支付給許某的1萬元,是本金,還是利息?
首先,我們要明確本案中雙方之間成立何種法律關系,這種法律關系的基本內容是什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結合本案事實可見,劉某與許某之間為借款合同法律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由此可見,本案中雙方之間的借款合同已經成立,因為許某已經向劉某實際支付了所借款項。劉某的主要合同義務是在約定的時間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如其不能按照約定履行這些義務,則屬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返還借款和支付利息,都是劉某的合同義務。那這1萬元是本金還是利息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條,“債務人在履行主債務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利息、主債務的順序履行。也就是說,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履行順序依次為: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利息、主債務:這一順序是固定的。
本案中,這1萬元並“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且雙方對履行順序這一問題並沒有約定。所以,應依法定履行順序,此1萬元屬利息;而非主債務,即本金。
律師提示
本案說明,如果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涉及利息問題,則為了合同關系的明確和履行合同義務的順利,雙方應就借款的具體利率、利息和本金的履行順序等問題以書面形式進行清楚的約定,這樣可在相當程度上避免在還款過程中產生爭議和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