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個別企業以“彈性工作制”“自願奉獻”等名義,刻意模糊加班界限,勞動者擔心失去工作機會,被迫接受超時加班、隱形加班安排,甚至離職後仍深陷加班費追討糾紛。那麼,究竟如何界定是否屬於加班呢?
每天的工作時間已經超過8小時,有打卡記錄為證能否認定為加班?
律師:用人單位的安排,是認定加班的關鍵因素。依據法律規定,只有由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單位纔負有支付加班工資的法定義務。通常情況下,公司的規章制度會對加班審批程序作出明確規定,只有當確實存在加班的必要性,且經過公司認可的,纔能被認定為加班。若僅是勞動者出於個人意願延長工作時間,則不屬於法定意義上的加班,用人單位無需支付加班費。
非工作時間使用微信、電腦溝通工作算加班嗎?
律師:隨著互聯網辦公與即時溝通軟件的普及,勞動者的辦公場所不再局限於傳統的辦公室,工作時間也變得更加靈活,但這一現象對加班認定標准提出了新的挑戰。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隱形加班的認定,通常會綜合考量多個因素,包括是否為用人單位安排、工作時間是否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特征,以及工作內容是否具有實質性特征等。若處理工作時間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特點,且時間跨度較長,明顯佔用了休息時間,那麼這種情況會被認定為加班。反之,如果只是臨時性、偶然性的簡單溝通,則不會被認定為加班。
加班費如何計算?
律師:加班主要分為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加班、休息日加班和法定節假日加班。具體的加班費標准如下:
(1)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支付不低於工資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加班:用人單位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且不能安排補休的,需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節假日加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用人單位應支付不低於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律師提醒
主張加班費的勞動者有責任遵循“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提供相應證據,或者提供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若用人單位否認該加班事實存在,則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否則需要承擔由此帶來的不利後果。若單位應當提供卻拒不提供有關證據的,可以推定勞動者加班事實存在。
實務中,勞動者舉證自己存在加班的情形往往存在一定困難,但可以初步提供加班記錄、考勤表、加班審批表等證據,並通過與上級領導的聊天記錄、排班表、夜間打車發票及同事證言等其他證據,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以此證明加班事實成立。
加班問題關系到每一位勞動者的切身利益,希望廣大勞動者積極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在面對加班糾紛時,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希望用人單位遵守法律法規,合理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共同營造健康、和諧的職場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