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2年,年僅41歲的小草因病離世。留下了價值不菲的遺產,包括一套價值400餘萬元的房子,還有110餘萬的銀行存款和撫恤金,共計500餘萬。
由於小草未婚,無子女,父母均已去世,也沒有兄弟姐妹。生前未立遺囑。這500餘萬的遺產該歸誰呢?
不久,小草父母雙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共9人對簿公堂,他們均稱對小草盡了扶養義務,要求繼承全部遺產。
法院裁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後認為:小草生前可以自理,能夠獨立完成飲食起居。到了病情加重的時候,是小草的一位叔叔和社區工作人員,送其去的醫院。
最終判決:小草名下的銀行存款、人壽保險金和身故後的喪葬費、撫恤金共計110餘萬元,由9名原被告共同繼承,根據他們各自對小草生前的幫扶情況,送她去醫院的叔叔繼承20%份額,其餘親屬分別繼承10%的份額。房產收歸國家所有,由民政局管理。
律師釋法
一、非法定繼承人分得遺產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本條是關於繼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得遺產的規定。酌情分得遺產數量由法院根據遺產狀況、繼承人的數量、經濟狀況、是否盡了贍養義務、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關系,還要有利於滿足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等因素進行處理。
二、什麼情況下,遺產收歸國家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司法實踐中,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主要包括三種情況:
(一)死者無法定繼承人,也未訂立遺囑指定受遺贈人,生前未與他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二)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受遺贈人全部放棄受遺贈;
(三)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全部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全部喪失受遺贈權。
以上三種情況下,遺產將歸國家所有,如果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遺產則歸所在的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三、針對本案類似情形的律師建議
即使沒有法定繼承人,也可以在生前對自己的財產做出相應的規劃和安排。可以選擇自己信任且對自己有扶養意願的扶養人,通過與其訂立遺贈扶養協議的形式,由扶養人按照約定在被繼承人生前對其履行生養死葬的義務,自己去世之後,將全部或者部分遺產留給扶養人,這樣一方面可以避免遺產糾紛的產生,另一方面,自己生前也能獲得比較好的照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