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大修』要點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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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天津日報 作者:張照東 編輯:何倩 2025-07-15 10:26:30

內容提要:幾年前,在工作單位表現比較出色的王先生因為一起治安案件被公安機關拘留十日,公安機關將處罰結果通知了王先生的工作單位。結果,工作單位以王先生被處罰為由要求其主動辭職。如果這事發生在明年1月1日以後,單位不知道王先生被處罰,結果就會不一樣。

  幾年前,在工作單位表現比較出色的王先生因為一起治安案件被公安機關拘留十日,公安機關將處罰結果通知了王先生的工作單位。結果,工作單位以王先生被處罰為由要求其主動辭職。如果這事發生在明年1月1日以後,單位不知道王先生被處罰,結果就會不一樣。因為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違反治安管理的記錄應當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或者公開。在法學專家看來,這是法治的重大進步。

  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修訂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這次修訂是該法2005年頒布以來的一次重大調整,對普通民眾的生活將產生深遠影響。本報記者采訪天津大學法學院英纔教授劉霜和天津東方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陳豪,為讀者梳理解讀其重要變化。

  治安管理處罰法

  為何要“大修”?

  劉霜說,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施行已十餘年,其間我國經濟社會發生了很大變化。為了適應治安管理新形勢要求,應對治安管理的新情況、新問題、新挑戰,有必要對其進行修改完善。這次修訂針對社會熱點和治理痛點增列處罰行為,通過與其他法律銜接,填補治理空白,將治安管理工作中一些好的理念、機制和做法通過法律形式予以確認與固定。

  陳豪認為,隨著社會的發展,新事物、新行為不斷出現。在私法領域,有“法無明文禁止即自由”的傳統,但權利濫用會侵犯他人權利,故對一些行為進行制約就顯得必要。新的修訂明確了新近的違法行為,要求人們加強對相關行為的規范意識。

  劉霜還注意到,這次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條增加了憲法依據,即增加“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她認為,此舉意義重大。因為,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各個部門法的法律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憲法為根據,使得該部法律更為嚴謹和規范。此外,該法規定有剝奪人身自由的短期自由刑,因而加入憲法根據更為科學,與刑法、刑事訴訟法更為協調。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見證了法治的進步,回應了時代的關切。有以下五大要點比較受公眾關注。

  要點1 治安違法記錄封存,不再是影響終身的“案底”

  違反治安管理的記錄應當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或者公開,但有關國家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違法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近年來,公安機關每年查處的治安案件在800萬起左右,有治安違法記錄的人數龐大。治安案件本身社會危害程度不高,但行為人可能因一時衝動犯錯終生背負治安違法記錄。這個一生的“污點”,往往使行為人在昇學、考公、求職、昇遷的關鍵時刻被“一票否決”,有的甚至會“殃及”行為人的親屬。

  劉霜說,建立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是對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具體探索,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客觀需要。建立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的本質在於以制度善意激發向善動力,激勵違法人改過自新,促使其能夠順利回歸社會。法律明確規定建立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不再讓這類違法記錄長期影響行為人行使就業、教育等方面的權利,有助於減少社會歧視,為他們重新融入社會創造更好環境,還可以減少治安違法行為人再犯誘因,促進社會和諧。

  要點2 正當防衛非互毆,法不能向不法讓步

  為了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為,造成損害的,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受處罰;制止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較大損害的,依法給予處罰,但是應當減輕處罰;情節較輕的,不予處罰。

  劉霜說,實踐中,經常出現防衛人因為反抗不法侵害行為而實施自衛行為,一旦還手卻被認定為互毆而難以被認定為正當防衛。原本應定性為防衛行為的,卻被“過度定性”為互毆行為,和稀泥式執法引起民眾對執法公正性的質疑,社會效果不好。

  比較典型的案例是,山東的張女士被醉酒的劉某無故毆打,張女士順手拿起啤酒瓶反擊,致劉某輕微傷。劉某因尋釁滋事被拘留六日,張女士因把劉某打成輕微傷被拘留五日、罰款兩百元。不久,劉某拿著《處罰決定書》向張女士索賠四萬元。張女士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二審都敗訴。後檢察機關抗訴,山東省高院再審撤銷原審判決以及公安機關對張女士的行政處罰決定。

  立法的欠缺,容易造成現實中的窘境。“打不還手、罵不還口”固然能坐實受害者的身份,但容易束縛受害者制止不法侵害行為,放任個人權益受損,助長侵害者囂張氣焰。站在社會公眾的角度,這也不利於弘揚社會正氣、維護社會秩序。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不僅明確正當防衛的合法性,對於符合正當防衛條件的行為,免除其治安管理處罰責任,保障公民行使防衛權的合法性,還界定了防衛限度、保護見義勇為等,在行政執法領域填補了正當防衛規定的空白。

  今後執法機關處理類似衝突時,對誰是不法侵害的先行發動者、誰是制止侵害的一方,必須嚴格加以甄別,不能無視雙方的主觀意圖,忽視對制止不法侵害行為正當性的認識,更不能只要雙方都有傷害或者損害就定性為互毆。這一修訂堅決踐行“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讓制止不法侵害有了足夠的底氣、見義勇為者有了堅強的法律後盾。

  要點3 打破“年齡護身符”,未成年人違法可拘留

  對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一年內二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依法執行行政拘留;對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以及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初次違反治安管理,若違反治安管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同樣可以依法執行行政拘留。

  劉霜說,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聚焦未成年人保護問題,針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一年內二次違反治安管理或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者,打破“不拘留”慣例,明確公安機關須對毆打、恐嚇等學生欺凌行為依法處理並聯動學校建立追責機制等。

  劉霜解釋說,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數據顯示,近三年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數量總體呈上昇趨勢。2024年全國檢察機關受理審查起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101526人,較上一年度上昇4.3%。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一概不執行拘留”的規定,在實踐中被部分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利用,形成“違法成本低→重復違法→惡性昇級”的惡性循環。例如,一些未成年人一年內多次實施盜竊、尋釁滋事等行為,卻因缺乏有效懲戒而愈發肆無忌憚。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在未成年人問題上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規定,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一年內二次以上違法者執行拘留,直接針對這類“突破底線”的行為,通過剝奪短期人身自由形成威懾,打破“年齡護身符”這一錯誤認知。

  對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初次違法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情形(如校園欺凌、持刀威脅公共安全等),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未能有效回應公眾對公平正義的期待。修訂後將此類情形納入拘留范圍,既體現法律對嚴重危害行為的零容忍,也通過個案示范效應強化規則意識,避免“積小錯,成大惡”;既延續了保護未成年人的人道主義立法初衷,同時又留有餘地,避免以年齡“一刀切”、一概不執行拘留,避免傳遞“法不責幼”的錯誤信號。通過有效解決對未成年人違法乾預不及時等問題,助力他們回歸社會、健康成長,避免其走向犯罪深淵。此外,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還規定,對因未達年齡不予治安處罰或者不執行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采取相應矯治教育等措施。

  要點4 致使危險動物傷人,該類行為可治安處罰

  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出售、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的,處警告;警告後仍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陳豪說,在許多城市的小區中,時常發生因飼養烈性犬未牽繩、未佩戴嘴套,導致路人被咬傷的事件。不文明養犬行為引發社區居民矛盾,給城市治理帶來新挑戰。此前,此類事件多依靠民法典追究民事侵權責任,侵權人往往只需承擔受害者的醫療費用等損失,違法成本較低。受害者通過民事訴訟途徑維權,時間成本高。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增加了兩種具體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從源頭治理層面打擊非法售賣危險動物行為,減少流入社會的危險動物數量,明確動物飼養者主體責任,約束推動文明、規范飼養;對公眾而言,當遭遇危險動物威脅時,有更有力的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也讓公共空間的安全性得到顯著提昇。

  要點5 規范執法程序,防止公權力濫用

  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人民警察證,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明確強制傳喚需“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詢問查證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八小時,涉案人數眾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身份不明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在執法辦案場所詢問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詢問查證期間,公安機關應當保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飲食、必要的休息時間等正當需求。

  陳豪說,此次修訂在執法程序上作出多項精細化規定,進一步規范執法權力運行,同時確保被處罰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有助於維護社會穩定和公平正義。

  此外,還建立重大案件處罰決定的審核機制。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 及多個法律關系的直接關系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的,在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之前,應當由從事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新法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履行同步錄音錄像運行安全管理職責,完善技術措施,定期維護設施設備,保障錄音錄像設備運行連續、穩定、安全。

  陳豪認為,堅持處罰法定、過罰相當原則,進一步加強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執法行為,對維護社會安全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在劉霜、陳豪看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是我國社會生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對保障社會秩序,維護社會穩定,引領社會風氣有著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作用。新法的實施需要大家有一個熟悉的過程,該法自明年1月1日起實施,為我們留足了學習的時間。屆時,公安機關執法將更具有可操作性,公民權利救濟渠道將更加暢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將以法治力量護航社會安寧,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更堅實的法治支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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