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訴上法庭稱,“我與被告簽訂了裝修合同,並且已經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了裝修施工,被告應當支付給我裝修款。”被告反駁道,“我們是簽了合同不假,但是他實際裝修情況不符合合同約定。原告公司用的電線、地漏不是我們之前約定的品牌,鞋櫃也沒有做,甚至工期出現延誤,是原告違反合同約定在先,故我方不同意支付剩餘的裝修款。”。近日,津南法院調解了這起因口頭承諾引發裝修糾紛的案件。
經查明,原告承包被告的室內裝修工程並簽訂《裝飾裝修施工合同》,原合同中約定了原告應當按照雙方約定的品牌提供相應材料,以及不用開發商電線等事項。但據雙方當事人陳述,雙方在合同履行期間口頭變更了部分合同內容,未留下書面材料,雙方就口頭約定內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
法官立即展開調解,對當事雙方釋法明理:被告在訂立合同時應當仔細查看條款,不要輕信口頭承諾,在實際履行合同的過程中也應該密切關注合同履行情況。原告在跟業主協商合同條款時,理應保持審慎的態度。如需更改合同內容,應當有書面的留存,並且要嚴格按照約定進行施工,完工後也要及時進行書面確認,若因為增項影響工期,也應出具書面材料用以舉證。最終,雙方握手言和,被告當庭支付原告3000元裝修款。
法官說法
在日常生活中,許多糾紛都源於“空口無憑”。口頭承諾雖能傳遞誠意,但缺乏明確的權利義務界定,一旦產生爭議,當事人往往陷入“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舉證困境。因此,無論是借貸、交易,還是合作約定,務必將重要事項以書面形式固定,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如有合同事項的更改,也應有書面材料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