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大樹與小草於2013年登記結婚,婚後共同購買了涉案房屋,並在兒子小海出生後將兒子的名字加在了房產證上。2024年,小草以二人感情破裂為由將大樹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並要求分割涉案房屋。
法院裁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後認為:
(一)涉案房屋系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產權登記在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登記時未約定按份共有,宜認定為共同共有。
(二)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本案中大樹與小草感情破裂,應當准予離婚,離婚後二人對共同所有的財產喪失了共同佔有使用的客觀基礎,故對涉案房屋應當依法分割。
(三)由於小海的撫養權歸小草,隨小草共同生活,案涉房屋判歸小草所有,因雙方對小海應分得的份額無法協商一致,考慮到小海系未成年人,對房屋的出資沒有貢獻,酌定小海享有20%的產權份額、大樹和小草各享有40%的產權份額,大樹所對應的份額由小草所有,小草按照市值補償大樹60萬元。
律師釋法
一、對於共同共有的房屋分割的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條“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的規定可知,由於法院判決大樹和小草離婚,基於婚姻關系對房屋共同共有的基礎喪失,屬於分割共有房屋的重大理由,法院依法分割涉案房屋,房屋歸一方所有,並給付另一方相應的補償,符合法律的規定。
二、不建議買房寫未成年子女名字,有如下風險:
(一)無法分割的風險:如果房屋只登記在孩子名下,根據不動產登記效力原則法律推定房產屬於孩子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離婚時原則上不能分割。即使登記在父母和孩子的名下,孩子的份額也不能分割。
(二)教育風險:過早地讓孩子擁有大量財產,可能會影響其獨立性和進取心。
三、法院處理此類案件的裁判尺度
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會根據房屋當下的居住情況、未成年子女的實際撫養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的原則判定夫妻雙方的房屋產權份額歸一方所有,由取得房屋產權的一方給付另一方折價款。由於未成年子女無經濟來源,未實際出資,也不承擔還貸義務,對不動產的取得缺乏貢獻,有些法院會在均等分割的基礎上,適當地降低未成年子女的份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