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都市中,高層建築鱗次櫛比,成為一道亮麗的風景線,尤其是采用玻璃幕牆的建築,更是現代感十足。但是,如果這些玻璃建築的反光影響了附近人們的生活或工作,能否通過法律解決這一困擾呢?今天我們就來看一個相關的案例。
案情簡介
2009年,張某購買了一套房屋,一直正常居住。多年後,張某房屋東側建起了一座新的高層建築,由某公司承建,於2021年底通過竣工驗收備案。此新建築建成後,其玻璃幕牆會反射陽光至張某房屋客廳,反光每天持續較長時間,給張某的生活造成影響。雙方協商後,公司為張某房屋窗戶進行了貼膜,但效果不大。張某便起訴,要求公司停止侵權,對玻璃幕牆進行改造或將案涉房屋客廳改造為廚房等區域;若無法停止侵權,則賠償房屋貶值損失及修復費用共32萬元。後來,張某了解到低透玻璃對減輕反光有效,更換費用6.5萬元,所以變更訴訟請求為6.5萬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曾分別在上午和下午,對案涉房屋進行現場勘察,結合張某提供的視頻和照片,確認玻璃幕牆反射陽光至案涉房屋屬實,且光線明亮刺眼,持續時間較長,已超出一般公眾普遍可以容忍的程度,影響了張某的正常生活,構成了侵權。法院認為,整體拆除玻璃幕牆會造成極大浪費,部分更換也影響美觀;對案涉房屋進行改造則缺乏可行方案,會破壞原有裝修。相比之下,更換低透玻璃更加經濟、合理,且張某主張的金額也符合市場價格。據此,法院判決公司賠償張某6.5萬元。一審判決後,公司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釋法
本案為一件相鄰關系糾紛,屬於物權糾紛中的一種。根據民法理論,相鄰關系的實質是不動產權利內容的限制和擴張,即關於相鄰不動產權利人相互之間權利行使衝突的處理問題。本案中需要回答的主要問題是,作為案涉高層建築的相鄰方,張某享有怎樣的權利?以及,高層建築反光至張某房屋客廳,公司是否對張某構成了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規定:“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所以,我們首先從權利的角度進行考慮,因為有了權利纔會涉及侵權問題,否則無從談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由此可見,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互相享有一定的權利,承擔一定的義務,應實現各自生活的“方便”,而不能給對方造成妨礙。本案中,張某作為高層建築相鄰建築物的權利人,享有其正常生活狀態、其生活的“方便”不被影響和妨礙的權利。相應地,公司作為高層建築的權利人,有義務防止、避免影響張某的正常生活。
明確了張某享有權利,公司承擔義務,那麼結合本案事實,公司是否對張某構成了侵權呢?本案中,張某提供的證據材料和現場情況能夠證明,高層建築玻璃的反光已經使張某客廳內的光線超出一般公眾普遍可以容忍的程度,已經使張某不能正常生活,不能正常使用其不動產,破壞了張某生活的“方便”,所以對其構成了侵權,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律師提示
本案說明,相鄰不動產的權利人之間,在行使權利,使用不動產時,應正確處理相互之間的相鄰關系,一方面應給予對方必要的便利,另一方面應對自身行為進行必要的限制;如果以排放大氣污染物、光輻射、噪聲等方式侵害了相鄰方的權益,有可能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