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孫某起初在A公司工作,後來集體轉入B公司處工作,直至退休。孫某的檔案也隨著工作變動由B公司保管。孫某在辦理退休時發現B公司將自己的檔案遺失,孫某因此不能辦理退休手續,也無法領取退休金。孫某要求B公司賠償無法享受退休待遇的損失,雙方對賠償金額不能達成一致,孫某遂向仲裁委提起勞動仲裁申請,然而仲裁委以仲裁請求不屬於勞動人事爭議受案范圍為由,決定不予受理,故孫某訴至法院。
孫某認為,B公司提走了自己的檔案,導致其檔案丟失無法辦理退休,應向其賠償因丟失檔案產生的無法享受退休待遇的損失。
B公司認為,個人檔案材料與勞動者享受養老待遇並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辦理退休手續、確定養老待遇等問題屬於行政部門的管理范疇,本案中,孫某未能享受養老待遇的損失並非由於B公司或人事檔案原因造成,賠償責任也不應當由B公司承擔。而孫某未開立過社保賬戶,故即使人事檔案沒丟,也無法享受養老待遇。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保存檔案的企事業單位,違反關於妥善保存檔案的法律規定,丟失他人檔案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根據庭審查明的情況可以認定,B公司在轉移孫某人事檔案時,其員工提走了孫某人事檔案,並將檔案丟失。人事檔案是個人建立勞動關系、辦理社會保險等的必備材料,孫某個人檔案的丟失勢必會對其造成不利影響,可能導致孫某無法正常辦理退休手續,使孫某預期可得經濟利益受損,B公司作為A公司的出資主管單位和清算義務主體,其將檔案丟失,應賠償孫某相應的經濟損失。
關於孫某主張的因丟失檔案產生的無法享受退休待遇的損失,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和受損情況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第五十條之規定,法院綜合確定應為100000元。
一審判決作出後,B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釋法
因用人單位將檔案丟失,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糾紛,屬於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范圍。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相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該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用人單位對員工檔案負有妥善保管並依法移轉的義務,其應舉證證明已經盡到上述義務。由於疏於履行自己的義務,致使員工檔案丟失、無法找到,理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賠償員工因檔案丟失造成的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