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張女士和王先生2003年在美國結婚,2009年以王先生名義在浙江嘉興購買了一套房產,登記在王先生名下。2016年兩人在美國離婚,但離婚時沒分割這套國內的房產。離婚後雙方仍然定居在國外,張女士認為這套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遂起訴要求分得一半產權,後因該房產已出售,改為索賠房產市值的一半。但這個案子到底應歸哪個法院管成了最大的爭議點。
法院裁決
1. 南京A區法院:最初受理案件,但認為應由房產所在地法院管轄,裁定移送嘉興B區法院。
2. 嘉興B區法院:認為移送不當,層報至最高人民法院。
3. 最高人民法院:最終裁定由嘉興B區法院審理。
理由:①主要財產所在地原則:案涉房產在嘉興B區,即使已出售,仍需審查原產權、交易記錄等事實。②便利查明真相:房產所在地法院更易調取證據、核實交易細節。
律師釋法
跨國離婚,別讓管轄權拖後腿!鎖定房產、存款等核心財產所在地,避免“告錯門”。
1. 管轄權是第一步:
若雙方均定居國外,國內財產分割訴訟由主要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選錯法院可能不被法院受理或受理後被移送。
2. 房產“賣了”也能起訴:
即使房產已出售,只要涉及財產分割,仍可主張權利,但需調取相關交易證據(如合同、轉賬記錄等)。
3. 涉外案件更需專業指導:
跨國婚姻財產糾紛涉及法律適用衝突、證據跨境取證等問題,建議委托熟悉涉外業務的律師處理。
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七條: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