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社會發展,老年群體對幸福生活的需求持續提昇,越來越多的單身老人希望找到合適的伴侶共度晚年。然而,由此引發的婚戀糾紛值得關注。日前,河北區法院首次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審理了一起涉及婚後在房產證上加名的離婚財產分割案件。
原、被告於2022年3月經人介紹相識,同年6月6日在南開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原告系再婚,被告系三婚,婚後雙方未生育子女。被告為表達愛意,將婚前全款購置的住房,在婚後加上了原告的名字,原告則承擔起照顧被告患老年癡呆癥母親的責任。現因雙方性格不合,生活習慣不同,經常吵架,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原告起訴離婚。原告主張案涉房屋歸被告所有,被告按照市場價的一半給予原告折價款。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承辦法官向雙方釋法析理,最終引導當事人達成一致,房屋歸被告所有,被告按照房屋市場價約20%向原告支付折價款。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五條第二款中,關於夫妻間給予房屋的規定為: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將其所有的房屋轉移登記至另一方或者雙方名下,離婚訴訟中,雙方對房屋歸屬或者分割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如果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較短且給予方無重大過錯,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判決該房屋歸給予方所有,並結合給予目的,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本案中,在房產證上加名是對個人財產的處分,加名以後,這個房屋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在分割房屋時,要綜合考慮結婚時間的長短、生育子女的情況、對家庭貢獻的大小以及房屋價格等因素,而不是簡單的一半對一半。通過案例,引導樹立正確的婚姻家庭觀,既不能讓為家庭付出的一方傷心又傷財,也不能讓婚姻成為獲取不當利益的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