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假期已經結束,出行人陸續返鄉、返崗,人們的出行需求持續增加,車流、人流、物流川流不息。近日,本市三中院以審理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為例,對道路交通安全加以提醒,提醒大家文明駕駛,安全返程。
租車自駕 車主無過錯不擔責
王華向小明租借一輛小型汽車用於節假日出行,自駕前往景區。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王華應妥善使用租賃車輛,維持車輛原狀,未經允許,不得擅自修理車輛。王華駕駛該車時與張三駕駛車輛相撞,造成兩輛機動車損壞。事故發生後,交警認定王華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張三無責任。張三起訴車主小明和駕駛員王華及租賃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要求共同賠償其車輛損失。小明亦起訴王華,要求其賠償租賃車輛修理期間的租金損失。
法院經審查認為,小明在出租車輛過程中對於事故發生並無過錯,故對於張三主張小明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對於張三主張的損失費用,經法院認定後,由保險公司先行賠償,不足部分由王華賠償。小明和王華簽訂的《汽車租賃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小明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向王華交付租賃車輛,王華應當依照合同約定支付租金。小明主張車輛維修期間為50天,王華抗辯維修期間過長,考慮汽車損壞的實際情況和維修等待時間,法院酌情確定案涉車輛維修時間以30天為宜,判令王華按照合同約定的日租金標准向小明支付車輛維修期間的租金損失。
好意同乘 減輕賠償責任
紅姐搭乘朋友小麗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出行,車輛沿高速路行駛至匝道時,車前部與中心隔離設施發生碰觸,造成紅姐受傷、車輛損壞以及中心隔離設施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小麗負事故全部責任,搭乘人紅姐無責任。事後,紅姐訴至法院,請求小麗賠償各項損失合計40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紅姐無償搭乘小麗車輛,構成好意同乘。《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法院考慮案涉事故發生經過等因素,綜合認定小麗造成紅姐受傷的行為不構成故意或重大過失,應減輕小麗賠償責任。對於賠償比例,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責任時,是根據事故各方的行為、過錯,對事故發生的原因等因素作出比較後得出的結論,而事故認定書認定的責任大小與駕駛員是否存在重大過失並不等同,所以法院綜合本案情況,最終判決酌定減輕小麗20%的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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