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政民零距離》欄目網民“張*”留言:企業職工休病假和長期病假的工資待遇有啥區別?
市人社局回復:1、企業職工休病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什麼標准支付病假工資待遇?根據《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病假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准的80%。
2、企業職工休長期病假超過6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什麼標准支付病假工資待遇?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期間的病假工資按照《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發放。 (津雲新聞記者 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