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老張有三套房
為了避免房產被法院執行
老張想出了一招“障眼法”
用轉移財產來躲避執行
老張為自己的“聰明纔智”沾沾自喜時
卻不知已觸犯了法律
老張是某家禽養殖專業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該合作社與某銀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薊州法院於2020年12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合作社償還銀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計570餘萬元,老張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後老張上訴,2021年6月天津一中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判決後
老張在明知自己負有履行
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的情況下
為了避免其名下房產被法院執行
於2021年1月將自己名下一處不動產
以虛假交易的方式出售給其朋友
二審判決後
老張為了避免夫妻共有房產被法院執行
於2023年4月以協議離婚的方式
將屬於夫妻共有財產的兩處不動產
轉移給其妻子
致使法院判決無法執行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張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侵害了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動,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張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
抗拒執行,不僅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是對法律權威的挑戰!法律底線不可逾越,妄想通過轉移個人財產,惡意逃避執行等方式致使判決無法執行,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