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消失』的三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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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天津高法 作者: 編輯:劉影 2024-04-01 10:17:00

內容提要:老張是某家禽養殖專業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該合作社與某銀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薊州法院於2020年12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合作社償還銀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計570餘萬元,老張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執行人老張有三套房

為了避免房產被法院執行

老張想出了一招“障眼法”

用轉移財產來躲避執行

老張為自己的“聰明纔智”沾沾自喜時

卻不知已觸犯了法律

  老張是某家禽養殖專業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該合作社與某銀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薊州法院於2020年12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合作社償還銀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計570餘萬元,老張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後老張上訴,2021年6月天津一中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判決後

老張在明知自己負有履行

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的情況下

為了避免其名下房產被法院執行

於2021年1月將自己名下一處不動產

虛假交易的方式出售給其朋友

二審判決後

老張為了避免夫妻共有房產被法院執行

於2023年4月以協議離婚的方式

將屬於夫妻共有財產的兩處不動產

轉移給其妻子

致使法院判決無法執行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張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侵害了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動,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張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

  抗拒執行,不僅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是對法律權威的挑戰!法律底線不可逾越,妄想通過轉移個人財產,惡意逃避執行等方式致使判決無法執行,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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