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姨,您到退休年齡社會保險繳費不夠15年領不了退休金,我們能幫您辦理一次性補繳,保證您到歲數能正常辦退休,按月領養老金。”
“想要辦理子女入學、積分落戶、搖號購車等,無需簽訂勞動合同、無需上班就業,只需交少量手續費,我們公司能辦理掛靠參保,幫您繳納社會保險費滿足享受條件。”
“大哥,您看您差2個月就能領失業金了,我們公司能幫您辦理短期參保繳費,花很少的手續費就能領錢啦。”
請不要相信!
以上說法都是屬於社會保險常見的詐騙手段!
涉嫌違法違規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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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掛靠參保。
與單位未形成有效勞動關系的個人,通過將社保關系掛靠在中介、他人介紹或親友所在公司參保繳費,從而享受與正式職工相同的社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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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虛構參保條件參保。
通過虛構個人信息、勞動關系,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可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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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偽造證明材料補繳。
通過虛構個人信息、勞動關系、就業經歷、工資銀行流水、工資記賬憑證、勞動仲裁或法院判決等法律文書辦理社會保險費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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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異地違法違規補繳後辦理社保關系轉移。
通過中介等方式在異地違法違規辦理社會保險費補繳後,將社保繳費記錄轉入到其他省市。
以下行為不可為
《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一)通過虛構個人信息、勞動關系,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可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虛構社會保險參保條件、違規補繳,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
(二)通過虛假待遇資格認證等方式,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
(三)通過偽造或者變造個人檔案、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等手段違規辦理退休,違規增加視同繳費年限,騙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四)通過謊報工傷事故、偽造或者變造證明材料等進行工傷認定或者勞動能力鑒定,或者提供虛假工傷認定結論、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五)通過偽造或者變造就醫資料、票據等,或者冒用工傷人員身份就醫、配置輔助器具,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其他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
社保中心提醒您,
諮詢社保政策、辦理參保登記,
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不要輕信他人,避免上當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