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喂,110嗎?法院執行局把我強制帶走了。”
“法院司法警察有執法權,請您配合法院執行工作。”
假裝頭痛
近日,執行法官與兩名司法警察針對一起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開展強制拘傳工作中,被執行人白某被強制押解入警車後,聲稱頭痛難忍,要求停車去藥店買藥。為避免出現意外事件,執行乾警決定帶其前往醫院就醫,按醫囑購買藥物。
請求“營救”
然而就在警車准備調頭駛向醫院途中,白某突然拿出手機,撥通了當地公安機關報警電話,聲稱法院將其強制帶走,希望警察能夠“營救”自己。執行乾警見狀及時與警方接警人員說明情況,於是便出現了開頭白某與警方的一番對話。
拒絕下車
見向警察“求救”無效,白某也不再頭疼,轉而又提出下車的要求,並大聲叫嚷:“我只是沒有還錢,你們憑什麼限制我自由!”多次釋法明理後,白某依舊固執己見,執行乾警只得在車內將其控制。警車到達法院後,方纔還在掙紮要求下車的白某,此時卻手腳並用拒絕從警車中出來。
司法懲治
說服教育仍舊無效,於是兩名司法警察合力將其從警車強制帶離,並一路強制押解至執行局辦公樓。由於其存在妨礙司法人員執行公務情形,執行法官決定對其采取司法拘留強制措施。
全部給付
面對嚴厲的法律懲罰,白某幡然醒悟,趕緊向執行乾警承認錯誤,主動書寫悔過書,解釋自己不了解法院司法警察有執法權、也不知道不配合執行工作會有這麼嚴重的法律後果,並表明自己願意將該案案款一次性給付。同時主動向法官說明自己還有一起涉及十萬餘元的執行案件尚未履行完畢,自己願意當天全部履行,希望法官給自己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見白某認錯態度良好,兩起案件案款也已全部履行到位。執行法官本著善意執行、文明執行理念,對其開展批評教育和再次的釋法明理後,將白某當場釋放。
法官有話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十八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別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職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職權的規定》第一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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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執行扣押物品、責令退出法庭、強行帶出法庭、拘傳、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