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該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天津北方網訊:《政民零距離》欄目網民“孫**”留言:我在原單位連續工作超過12個月,於2023年6月30日離職,同年7月21日新單位入職,中間有21天空擋期。請問我可以主張新單位在職期間的年休假嗎?
市人力社保局回復:可以在新單位休年休假,但需要進行折算。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該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津雲新聞記者 張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