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月招錄或解聘員工,單位是否應該為職工參加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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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天津社會保險 作者: 編輯:劉影 2024-01-26 10:56:56

  當月工作不足月,用人單位是否應為職工參加社會保險?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只要員工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單位就應當為員工參加社會保險。職工離職的當月,與用人單位仍存在勞動關系,企業應為其參保,否則企業可能面臨補繳風險及滯納金風險。如職工勞動關系解除時間為1月2日,則1月應為職工參加社會保險;如職工建立勞動關系時間為1月30日,則1月應為職工參加社會保險。 

  用人單位招錄或解聘員工後,相關手續辦晚了,是否會漏繳或誤繳社會保險費?

  答:按照《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關系以勞動關系為依據,用人單位招錄或解聘員工後,在辦理簽訂勞動合同或解除勞動合同相關手續時,只要確保建立或解除勞動關系的時間申報准確,則不會因此導致漏繳或誤繳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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