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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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天津社會保險 作者: 編輯:劉影 2024-01-22 09:16:47

  部分企業為了節省成本,不想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也有的個人為了多拿到手工資,主動提出不要求繳納社會保險,為了規避企業風險,在入職時企業和職工會簽訂一份《自願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協議書》。

  那麼,企業是否可以依據雙方約定而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

  不可以!

  《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職工辦理參保登記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案例

  張某於2022年1月入職X公司,約定每月工資5000元。入職時,X公司稱如果不繳納社保,可以酌情增加工資至5500元,張某覺得折現也挺好的,於是雙方簽訂承諾書,張某承諾“因本人為外埠農業戶口,自願申請不參加本地社會保險,自行承擔未繳納社會保險的相應後果,承諾不因此向公司主張權益。”故在職期間,X公司未給張某繳納社會保險。

  案例剖析

  1. 用人單位與職工雙方簽訂的免除繳納社會保險的協議無效,職工可以要求公司補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不僅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也是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因此,用人單位不能根據勞動者或用人單位自己的意願而免除其義務,即便是口頭承諾、簽訂書面協議,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均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屬於無效協議。

  2. 用人單位未給職工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應承擔相應責任。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3. 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根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乾規定》第二十條等規定,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未依法代扣代繳的,由社會保險征收機構責令用人單位限期代繳,並自欠繳之日起向用人單位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社保中心提醒您,

  請不要簽訂放棄繳納社會保險的承諾書!

  用人單位依法合規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參保登記並繳費,既保障了職工的合法權益,也可以避免用人單位承擔高額滯納金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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