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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
 
創業孵化基地,是指經人社部門認定,為下列人員創辦的在孵企業提供創業場地、融資支持、項目推介、創業指導等服務的公共性、開放性、示范性創業孵化平臺。
 
認定條件
 

(一)開辦主體。在本市依法登記注冊經營滿1年的獨立法人機構,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配備相應專業知識技能的管理服務團隊和專家指導團隊。
(二)硬件設施。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建築面積不少於1500平方米,人均使用面積不少於5平方米,產權清晰或者租賃備案手續完備。能夠提供生產經營場地、基本辦公條件和共享服務空間,有相應的道路、停車、供電、供水、消防、通訊、網絡和職工生活等基礎配套設施,設有相對獨立的會議、商務、培訓、路演、諮詢、展示等公共服務區域。
(三)運營管理。具有完善的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安全管理、衛生管理等管理制度,具備系統規范的企業或其他類型市場主體評估准入和退出機制。
(四)服務功能。配備5名以上從事創業服務工作的專職人員,能夠提供政策諮詢、創業培訓、創業專家跟蹤指導、項目發布、企業管理諮詢、財務法務事務代理、商事稅務社保代辦等服務,並與在孵企業簽訂創業孵化服務協議。
(五)在孵企業數量。入駐的生產經營滿6個月在孵企業不少於20戶,平均每戶帶動就業不少於3人(按近6個月實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職工人數確定)。
對符合我市孵化平臺建設布局、孵化特色鮮明、具有較強示范意義的創業孵化平臺,經市人社局同意,可適當放寬孵化基地認定條件。

 
申請條件
 

符合創業孵化基地認定條件,畢業5年內高校畢業生和本市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創辦的在孵企業佔在孵企業總戶數50%及以上的,可申請認定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後兩年內,大學生創辦的在孵企業佔比不得低於30%。

 
補貼標准
 

對認定的創業孵化基地給予最高50萬元建設費補貼。認定當年給予20萬元補貼;次年根據年度評估結果,優秀等次的給予30萬元補貼,良好等次的給予20萬元補貼,合格等次的給予10萬元補貼,不合格等次的不再給予補貼。被認定為『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的,建設費補貼標准上浮50%,上浮部分的補貼,在認定並運營滿2年後,經考核評估合格後給予撥付。
創業孵化基地自認定之日起,每新增1戶在孵企業且生產經營滿1年、月均帶動就業2人(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以上的,給予創業孵化基地1萬元孵化補貼。根據在孵企業每年新增帶動就業人數,按照每人3000元的標准,給予創業孵化基地帶動就業補貼。新增帶動就業人數為年末孵化基地內在孵企業職工(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繳納社會保險費滿6個月)總數與上年末職工總數之差。被評為國家級、市級創業孵化示范基地的,分別給予一次性100萬元、50萬元孵化示范獎勵。
規范創業孵化基地運行管理,創業孵化基地運營管理機構經營的下屬公司,不得作為在孵企業在本孵化基地內享受相關政策;入駐創業孵化基地前已經成立的創業企業,按照在孵企業享受補貼政策的,成立時間不得超過3年;在孵企業享受孵化政策期限從注冊成立或入駐孵化基地時計算,原則上不超過3年;超過政策享受期限的孵化基地內企業,孵化基地繼續為其提供服務的,可計入在孵企業數量,但不再按規定享受孵化補貼和帶動就業補貼。

 
市級創業孵化示范基地的評選條件
 

按照『優中選優、示范引領』的原則,定期在創業孵化基地中評選一批市級創業孵化示范基地。基本條件包括:
(一)創業孵化基地評估結果為優秀等次。
(二)孵化基地建築面積不低於3000平方米,孵化場所利用率總體不低於80%。
(三)在孵企業年均不少於50戶,帶動就業總人數年均不少於200人,其中當年新增在孵企業不低於20戶。
(四)日常檢查正常生產經營在孵企業不低於75%,在孵企業職工在崗人數不低於職工總數的50%。
(五)上年度營業收入120萬元以上的在孵企業不少於20戶,在孵企業納稅總額(減免稅後)不低於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