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具有本市戶籍,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願,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職業介紹未實現就業,且無農村承包土地的登記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認定就業困難人員:
1.4050人員:女年滿40周歲、男年滿50周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6個月的人員。
2.零就業家庭人員: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願的家庭成員均處於失業狀態,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准2倍的人員。家庭成員指父母、未婚子女及離婚、喪偶子女(本人無未婚子女的)。每個零就業家庭只限一人申請認定。
3.長期失業者:最近一次辦理失業登記後連續失業一年及以上、近一年內每季度至少接受一次公共就業服務,但仍未實現就業的人員。
4.刑滿釋放、戒毒康復人員:刑滿釋放、後一直未就業的人員。
(二)凡具有本市戶籍,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願,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職業介紹未實現就業的登記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認定就業困難人員:
1.低保家庭人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人員。
2.需贍養(撫養)患重大疾病直系親屬的人員:直系親屬患有嚴重的尿毒癥、癌癥、糖尿病並發癥、肺心病、紅斑狼瘡、偏癱、精神病、血友病、人體器髒移植後抗排異治療的人員(具體重大疾病范圍和標准見附件1)。申請人已婚的,其直系親屬是指其配偶及未婚子女;申請人未婚、離婚、喪偶的,其直系親屬是指其父母及未婚子女。同一個被贍養人,只能有一名直系親屬可申請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
3.單親家庭人員:處於未婚、離婚、喪偶狀態,需撫養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大學本科及以下在學子女的人員。
4.殘疾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的人員。
5.退役軍人中的就業困難人員:退出現役後一直未就業的人員。
6.畢業一年後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具有全日制專科(高職)及以上學歷,畢業時間超過一年且一直未就業的人員。
7. 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可以認定為就業困難的其他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