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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困難人員
 
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因身體狀況、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以及連續失業一定時間仍未能實現就業的人員。
 
就業困難人員范圍
 

(一)凡具有本市戶籍,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願,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職業介紹未實現就業,且無農村承包土地的登記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認定就業困難人員:
1.4050人員:女年滿40周歲、男年滿50周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6個月的人員。
2.零就業家庭人員: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願的家庭成員均處於失業狀態,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准2倍的人員。家庭成員指父母、未婚子女及離婚、喪偶子女(本人無未婚子女的)。每個零就業家庭只限一人申請認定。
3.長期失業者:最近一次辦理失業登記後連續失業一年及以上、近一年內每季度至少接受一次公共就業服務,但仍未實現就業的人員。
4.刑滿釋放、戒毒康復人員:刑滿釋放、後一直未就業的人員。
(二)凡具有本市戶籍,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願,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職業介紹未實現就業的登記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認定就業困難人員:
1.低保家庭人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人員。
2.需贍養(撫養)患重大疾病直系親屬的人員:直系親屬患有嚴重的尿毒癥、癌癥、糖尿病並發癥、肺心病、紅斑狼瘡、偏癱、精神病、血友病、人體器髒移植後抗排異治療的人員(具體重大疾病范圍和標准見附件1)。申請人已婚的,其直系親屬是指其配偶及未婚子女;申請人未婚、離婚、喪偶的,其直系親屬是指其父母及未婚子女。同一個被贍養人,只能有一名直系親屬可申請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
3.單親家庭人員:處於未婚、離婚、喪偶狀態,需撫養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大學本科及以下在學子女的人員。
4.殘疾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的人員。
5.退役軍人中的就業困難人員:退出現役後一直未就業的人員。
6.畢業一年後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具有全日制專科(高職)及以上學歷,畢業時間超過一年且一直未就業的人員。
7. 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可以認定為就業困難的其他人員。

 
就業困難人員認定
 
信息核查

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對申請人的申報材料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經調查核實符合條件的,在社區(行政村)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家庭住址、申請認定類別、公示時限、社區居委會(村委會)經辦人及聯系電話。經公示無異議的,在《認定情況表》上簽署意見,並將相關申請材料復印件報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

復核

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收到材料後,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符合條件的,在《認定情況表》上簽署意見後上報區人社局,並將相關信息錄入公共就業信息系統。

認定

區人社局收到材料後,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在《認定情況表》上簽署認定意見,將相關信息錄入公共就業信息系統,並逐級反饋認定結果,由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告知申請人。

承諾核查

審核認定過程中,對於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收入、婚姻狀況、子女、失業保險繳費等情況(4050人員、零就業家庭人員、長期失業者和刑滿釋放、戒毒康復人員需核實有無農村承包土地情況),可實行承諾制申請,申請人簽訂《申請認定就業困難人員承諾書》(附件3),審核、認定部門通過實地調查、信息共享、信息比對等方式予以核實。申請人應誠實守信,保證申請材料和承諾事項的真實性。

各級經辦機構在審核過程中,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由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就業困難人員的援助政策
 

一、就業困難人員可通過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12333』電話諮詢熱線,市、區人社局官網,『天津人力社保』APP,微信公眾號等線下線上渠道,諮詢查詢就業幫扶政策。
二、就業困難人員可在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優先免費享受職業能力測評、職業生涯規劃等專業化、個性化服務。
三、就業困難人員參加《市場緊缺職業需求程度及補貼標准目錄》內職業培訓,取得證書(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職業培訓包合格證書、培訓結業證書)的,可享受培訓費補貼,並可按規定申請一次性生活費補貼。
四、就業困難人員可在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優先獲得崗位推薦、專場招聘等免費職業介紹服務。鼓勵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就業困難人員提供免費職業介紹服務,對推薦成功就業,就業困難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參保繳費滿3個月的,按照每成功推薦就業1人,給予人力資源服務機構600元的職業介紹補貼。
五、鼓勵企業吸納就業,企業吸納各類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給予企業社保補貼和崗位補貼。
六、鼓勵自主創業,就業困難人員自主創業的,可優先享受免費創業培訓、項目對接、創業指導、後續扶持等服務;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在規定的貸款額度、利率和貼息期限內給予全額貼息;首次創辦企業的,按規定給予社保補貼和崗位補貼。零就業家庭人員、低保家庭人員和其他失業半年以上的就業困難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可按規定享受稅費減免。
七、鼓勵靈活就業,對就業困難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的,給予最長3年三項社保補貼(養老、醫療、失業保險,下同),其中,零就業家庭人員、單親家庭人員、低保家庭人員、需贍養患重大疾病直系親屬人員,補貼標准為最低繳費標准的四分之三;其他女年滿40周歲、男年滿50周歲的就業困難人員,補貼標准為最低繳費標准的二分之一。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延長至退休。靈活就業保險補貼享受期滿,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條件,且需贍養患重大疾病直系親屬或單親家庭人員的,可以重新認定就業困難人員繼續申請享受社保補貼。
八、遴選服務類崗位安置,各區在家政、養老、物業等行業遴選一定數量的社區服務型崗位,專門用於安置市場渠道難以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給予企業社保補貼、崗位補貼和遴選崗位補助。各區每年遴選崗位數量一般不超過本區上年度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總數的10%,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在遴選服務類崗位的工作時間一般不超過3年。
九、 開發公益性崗位兜底安置,各區建立排序機制,優先安置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零就業家庭人員、單親家庭人員、低保家庭人員、需贍養患重大疾病直系親屬人員,按規定給予用人單位3年社保補貼和崗位補貼,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補貼期限可延長至退休。對補貼期滿後,仍難以通過其他渠道實現就業的零就業家庭成員、重度殘疾人等特殊困難人員,可再次按程序通過公益性崗位予以安置,累計安置次數不超過2次。

 
就業困難人員實現靈活就業或自謀職業享受的補貼
 

經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中的零就業家庭、單親家庭、低保家庭人員,以及需贍養(撫養)患重大疾病直系親屬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的,按照當年最低繳費基數的75%給予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補貼。
其他經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中女年滿40周歲、男年滿50周歲(簡稱『4050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的,按照當年最低繳費基數的50%給予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補貼。
補貼期限一般為三年,到期自行終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再次申請補貼:
1.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的就業困難人員,可享受補貼至法定退休年齡;
2.補貼期滿時,同時屬於低保家庭和需贍養(撫養)患重大疾病直系親屬或單親家庭兩種情形的就業困難人員。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就業困難人員享受補貼期滿仍未實現穩定就業的,補貼期限可延長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