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根據《關於印發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的通知》(津勞局〔2003〕440號)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病假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准的80%。
天津北方網訊:《政民零距離》欄目網民“鄒*”留言:天津市企業職工病假工資支付標准是多少?法律依據有哪些?
市人力社保局回復:根據《關於印發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的通知》(津勞局〔2003〕440號)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病假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准的80%。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和職工可以協商確定或在規章制度中明確病假工資標准,但此標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准的80%。我市現行月最低工資標准為2320元。(津雲新聞記者 張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