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關於印發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第六條規定,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具體定價形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天津北方網訊:《政民零距離》欄目網民“楊**”留言:請問物業公司與地產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時,依據哪條法律定價?
濱海新區政府回復: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關於印發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第六條規定,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具體定價形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津雲新聞記者 張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