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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創業孵化基地管理辦法
 
為加強天津市創業孵化基地建設,進一步優化創業環境,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穩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津政辦規〔2020〕7號)及相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創業孵化基地
 
創業孵化基地

本辦法所稱創業孵化基地,是指經人社部門認定,為下列人員初創的在孵企業提供創業場地、融資支持、項目推介、創業指導等服務的公共性、開放性、示范性創業孵化平臺:
(一)重點創業人群:包括畢業5年內的高校畢業生(含港澳臺畢業生)和本市全日制高校在校生、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及畢業5年內畢業生,近5年內引進的『海河英纔』;
(二)退役軍人、登記半年以上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返鄉農民工、殘疾人。

在孵企業
指上述人員在創業孵化基地創辦,或入駐創業孵化基地前已經成立且注冊登記時間不超過3年的企業或其他類型市場主體。創業孵化基地運營管理機構經營的下屬公司,不得作為在孵企業。
 
創業孵化基地認定
 
天津市創業孵化基地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創業孵化平臺,可以申請認定天津市創業孵化基地:
(一)開辦主體。在本市依法登記注冊經營滿1年的獨立法人機構,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配備相應專業知識技能的管理服務團隊、專家指導團隊,配備5名以上從事創業服務工作的專職人員。
(二)硬件設施。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建築面積不少於1500平方米,人均使用面積不少於5平方米,產權清晰或者租賃備案手續完備。能夠提供生產經營場地、基本辦公條件和共享服務空間,有相應的道路、停車、供電、供水、消防、通訊、網絡和職工生活等基礎配套設施,設有相對獨立的會議、商務、培訓、路演、諮詢、展示等公共服務區域。
(三)運營管理。具有完善的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安全管理、衛生管理等管理制度,具備系統規范的企業或其他類型市場主體評估准入和退出機制。
(四)服務功能。能夠提供政策諮詢、創業培訓、創業專家跟蹤指導、項目發布、企業管理諮詢、財務法務事務代理、商事稅務社保代辦等服務,並與在孵企業簽訂創業孵化服務協議。
(五)在孵企業數量。入駐生產經營滿6個月在孵企業不少於20戶,平均每戶帶動就業不少於3人(按近6個月實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職工人數確定)。

天津市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

符合天津市創業孵化基地認定條件,畢業5年內高校畢業生和本市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創辦的在孵企業佔在孵企業總戶數50%及以上的,可以申請認定天津市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
認定為天津市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的,兩年內大學生創辦的在孵企業佔比應當不低於30%。

認定申請

(一)申請。符合條件的創業孵化平臺填寫《天津市創業孵化基地申請表》(附件),向所在區人社行政部門申報。
(二)初審。區人社行政部門進行初審,並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核實,合格的出具初審意見並報市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
(三)復核與公示。市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復審和現場復核,復審復核合格的,在市人社行政部門官網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四)認定。公示無異議的,市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報市人社行政部門核准認定。
符合天津市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條件的可以一並申報,也可以具備條件後按照上述程序單獨申報。

 
創業孵化基地評估
 
評估內容

市人社行政部門每年組織對認定後經營滿1年的創業孵化基地(含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下同)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並向社會公布。評估內容包括:
(一)運營管理方面:管理制度健全,准入退出機制完善,在孵企業經營穩定,符合產業發展趨勢,宣傳渠道暢通,無違法違紀行為。
(二)場地保障方面:孵化場地充足,公共服務區域滿足孵化需求,顯著位置展示創業扶持政策、服務規章和辦事指南等。
(三)服務能力方面:創業孵化功能完善,孵化效果顯著,孵化服務示范引領、帶動就業明顯。

評估程序

(一)通知。市人社行政部門根據創業孵化基地建設情況,制定印發年度評估標准。
(二)自評。創業孵化基地對照年度評估標准開展自評,並按要求將評估材料報區人社行政部門。
(三)初評。區人社行政部門收到評估材料後,進行核查和實地核驗,出具初評意見,報市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
(四)復核與公示。市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材料審核和現場復核後,提出評估等次。對合格以上等次的,在市人社行政部門官網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五)結果公布。對公示無異議的,市人社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評估結果不合格的,取消創業孵化基地資格。

認定申請

(一)申請。符合條件的創業孵化平臺填寫《天津市創業孵化基地申請表》(附件),向所在區人社行政部門申報。
(二)初審。區人社行政部門進行初審,並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核實,合格的出具初審意見並報市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
(三)復核與公示。市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復審和現場復核,復審復核合格的,在市人社行政部門官網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四)認定。公示無異議的,市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報市人社行政部門核准認定。
符合天津市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條件的可以一並申報,也可以具備條件後按照上述程序單獨申報。

 
創業孵化基地扶持
 

對認定的天津市創業孵化基地給予最高50萬元建設費補貼,其中認定當年給予20萬元補貼;次年根據年度評估結果,優秀等次的給予30萬元補貼,良好等次的給予20萬元補貼,合格等次的給予10萬元補貼,不合格等次的不再給予補貼。
被認定為天津市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的,建設費補貼標准上浮50%,上浮部分的補貼,在認定並運營滿2年後,經考核評估合格後給予撥付。
創業孵化基地自認定之日起,每新入駐1戶在孵企業且在基地內生產經營滿1年、帶動就業2人(簽訂勞動合同且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以上的,給予創業孵化基地1萬元孵化補貼。
根據在孵企業新增帶動就業人數,按照每人3000元的標准,給予創業孵化基地帶動就業補貼。帶動就業補貼按照孵化基地內在孵企業新招用(簽訂勞動合同且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6個月以上)的職工人數計發。
被評為國家級創業孵化示范基地的,給予一次性100萬元孵化示范獎勵
建設費補貼和孵化示范獎勵,由區人社行政部門根據孵化基地認定結果、年度評估結果以及創業孵化示范基地評選結果,將補貼和獎勵資金撥付至創業孵化基地銀行基本賬戶,並報市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
孵化補貼和帶動就業補貼,由符合條件的創業孵化基地向區人社行政提出申請,區人社行政審核合格的,將補貼資金撥付至創業孵化基地銀行基本賬戶,並報市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

 
創業孵化基地監督管理
 

對創業孵化基地實行市、區兩級監管,各區人社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創業孵化基地的日常檢查,每月實地檢查戶數不低於享受補貼戶數的30%;市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全市創業孵化基地的隨機抽查,每年對每家創業孵化基地至少抽查1次。
對日常檢查或隨機抽查中,發現創業孵化基地不符合相應認定條件或存在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責令其進行整改,整改期為30天。對整改不合格的,市人社行政部門取消其創業孵化基地資格。
認定為天津市創業孵化基地後運營未滿1年或1年內被取消資格的,退回全部補貼資金。認定為天津市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後兩年內,大學生在孵創業企業數量低於規定標准且3個月內未能補足的,不再給予上浮部分的補貼。
在孵企業應當將創業孵化基地場地作為主要生產經營地,不得作為庫房及宿捨等變更使用性質。在孵企業遷入、遷出、變更法人的,創業孵化基地應於10個工作日內報所在區人社行政部門。
對創業孵化基地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套取補貼和獎勵資金的,由區人社行政追回補貼資金,並按照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級人社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工作人員,在創業孵化基地認定、補貼發放、監管中騙取、挪用專項補貼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規依紀嚴肅追責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