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創業孵化平臺,可以申請認定天津市創業孵化基地:
(一)開辦主體。在本市依法登記注冊經營滿1年的獨立法人機構,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配備相應專業知識技能的管理服務團隊、專家指導團隊,配備5名以上從事創業服務工作的專職人員。
(二)硬件設施。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建築面積不少於1500平方米,人均使用面積不少於5平方米,產權清晰或者租賃備案手續完備。能夠提供生產經營場地、基本辦公條件和共享服務空間,有相應的道路、停車、供電、供水、消防、通訊、網絡和職工生活等基礎配套設施,設有相對獨立的會議、商務、培訓、路演、諮詢、展示等公共服務區域。
(三)運營管理。具有完善的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安全管理、衛生管理等管理制度,具備系統規范的企業或其他類型市場主體評估准入和退出機制。
(四)服務功能。能夠提供政策諮詢、創業培訓、創業專家跟蹤指導、項目發布、企業管理諮詢、財務法務事務代理、商事稅務社保代辦等服務,並與在孵企業簽訂創業孵化服務協議。
(五)在孵企業數量。入駐生產經營滿6個月在孵企業不少於20戶,平均每戶帶動就業不少於3人(按近6個月實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職工人數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