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補貼人員或其親屬自情形發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到街鎮(鄉鎮)黨群服務中心辦理調整補貼比例或終止補貼:
1.在本市或外省市用人單位就業(含在用人單位擔任法人、股東等高級管理職務)或參加社會保險的。
2.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死亡的。
4.被判刑收監執行的。
5.就業困難人員認定類別發生變化或不再符合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條件的。
6.應當終止享受補貼的其他情形。
補貼期滿且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就業困難人員身份變更不符合享受補貼條件的人員,符合條件的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
(二)市社保中心應當加強業務協同,強化補貼管理與就業困難人員認定聯動,就業困難人員認定類別發生變化或注銷身份的,自系統記載的就業困難人員認定類別變化或注銷身份經辦時間的次月,調整補貼比例或終止補貼,街道(鄉鎮)黨群服務中心應及時告知享受補貼人員辦理相關手續。對於調整補貼比例人員多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本人在10個工作日內持《靈活就業參保社會保險補貼退費告知單》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退費,資金退回後,再按照正確比例進行繳納。逾期未辦理的,市社保中心或社保分中心可代其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退費。
(三)就業困難人員因認定類別發生變化或注銷身份發生補貼終止情形的,按以下方式退回補貼:
1.對終止補貼人員多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終止補貼人員或其親屬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持《靈活就業參保社會保險補貼退費告知單》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退費,逾期未辦理的,市社保中心或社保分中心可代其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退費。
2.對終止補貼人員多享受補貼的,經辦人員應告知本人或其親屬辦理相關手續。對於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補貼部分資金,可選擇個人全額退回補貼資金或進行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退費;對失業保險補貼部分資金,須辦理失業保險退費;對於服刑人員服刑期間任一險種補貼部分資金,須辦理養老、醫療、失業保險退費。補貼資金和個人繳納的資金均按原繳納渠道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