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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
 
 
人員范圍和補貼標准
 

(一)經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中的零就業家庭、單親家庭、低保家庭人員,以及需贍養(撫養)患重大疾病直系親屬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的,按照當年最低繳費基數的75%給予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補貼。
(二)其他經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中女年滿40周歲、男年滿50周歲,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的,按照當年最低繳費基數的50%給予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補貼。

 
補貼期限
 

(一)補貼期限最長為三年。申請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補貼期限至法定退休年齡。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次申請補貼:
1.補貼期滿時,同時屬於低保家庭和需贍養(撫養)患重大疾病直系親屬或單親家庭兩種情形的就業困難人員。
2.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時,符合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條件的人員。

 
經辦程序
 
(一)申請
就業困難人員自靈活就業登記或自謀職業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常住地社保分中心或街道(鄉鎮)黨群服務中心提出補貼申請,也可通過市人社局網上辦事大廳、『天津人力社保』APP等網上申報渠道提出補貼申請。
(二)審核

社保分中心、街道(鄉鎮)黨群服務中心收到申請後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情況、靈活就業(自謀職業)登記情況、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情況等信息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及時告知申請人並將相關信息錄入金保二期信息系統;不符合條件的,及時告知申請人並說明原因。
通過市人社局網上辦事大廳、『天津人力社保』APP申請的,系統審核通過的,審核結果直接提示申請人。審核不通過的,告知申請人原因。

(三)個人參保繳費
申請人自審核確認補貼資格當月起享受補貼。享受補貼人員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可自願選擇按月、季度、半年或全年的方式繳納個人負擔部分。

(四)補貼部分繳費

1.社保分中心每月3日前生成上月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支付數據,市社保中心會同醫保等部門對核定的待繳明細對賬無誤後,將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補貼部分資金撥付至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基金收入賬戶;上月醫療保險補貼部分資金,由市社保中心按月向稅務部門申報繳費。
2.按照享受補貼人員實際繳納情況,據實予以補貼。享受補貼人員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月份和險種,不予補貼。享受補貼人員在享受補貼期限內,按規定補繳社會保險費的月份和險種給予補貼。

 
補貼管理
 

(一)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補貼人員或其親屬自情形發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到街鎮(鄉鎮)黨群服務中心辦理調整補貼比例或終止補貼:
1.在本市或外省市用人單位就業(含在用人單位擔任法人、股東等高級管理職務)或參加社會保險的。
2.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死亡的。
4.被判刑收監執行的。
5.就業困難人員認定類別發生變化或不再符合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條件的。
6.應當終止享受補貼的其他情形。
補貼期滿且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就業困難人員身份變更不符合享受補貼條件的人員,符合條件的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
(二)市社保中心應當加強業務協同,強化補貼管理與就業困難人員認定聯動,就業困難人員認定類別發生變化或注銷身份的,自系統記載的就業困難人員認定類別變化或注銷身份經辦時間的次月,調整補貼比例或終止補貼,街道(鄉鎮)黨群服務中心應及時告知享受補貼人員辦理相關手續。對於調整補貼比例人員多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本人在10個工作日內持《靈活就業參保社會保險補貼退費告知單》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退費,資金退回後,再按照正確比例進行繳納。逾期未辦理的,市社保中心或社保分中心可代其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退費。
(三)就業困難人員因認定類別發生變化或注銷身份發生補貼終止情形的,按以下方式退回補貼:
1.對終止補貼人員多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終止補貼人員或其親屬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持《靈活就業參保社會保險補貼退費告知單》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退費,逾期未辦理的,市社保中心或社保分中心可代其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退費。
2.對終止補貼人員多享受補貼的,經辦人員應告知本人或其親屬辦理相關手續。對於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補貼部分資金,可選擇個人全額退回補貼資金或進行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退費;對失業保險補貼部分資金,須辦理失業保險退費;對於服刑人員服刑期間任一險種補貼部分資金,須辦理養老、醫療、失業保險退費。補貼資金和個人繳納的資金均按原繳納渠道退回。

 
工作要求
 
各級經辦機構要嚴格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管理,優化經辦流程,加強失業保險基金風險防控,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及時對享受補貼人員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情況、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享受養老待遇、死亡、判刑收監等退出情形進行信息比對,校核補貼資金,確保補貼依法依規發放和資金安全。對采取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補貼的,及時停發並追回資金;構成犯罪的,移交相關部門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