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政民零距離》欄目網民“周*”留言:目前天津市針對空置房收取物業費是否有減免政策?如有,按照什麼標准收取?此政策何時開始生效?
市住建委回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我市對物業管理服務費的交納也做出規定。《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物業竣工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前發生的物業管理相關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物業竣工驗收合格交付業主後發生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由業主承擔;但開發建設單位與業主約定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物業管理服務費的,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未售出空置房屋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交納。”綜上,如果物業竣工驗收合格交付業主後,由業主空置的房屋發生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由業主全額交納。同時,《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物業管理服務費應當按照業主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計算,按月交納,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因此,如果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另有約定,可以按照約定的比例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津雲新聞記者 宋雅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