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政民零距離》欄目網民“寇*”留言:天津市公布的生育保險中規定,生育嬰兒可享受128天生育津貼,而目前生育產假為158天,其中多出的30天產假期間還發放生育津貼嗎?
市醫保局回復:根據我市生育保險規定,女職工生育或終止妊娠的按日享受生育津貼。2016年11月23日(含)以後生育嬰兒並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參保女職工,可在享受98天產假期間生育津貼的基礎上,增加30天生育津貼,也就是說,生育一孩、二孩、三孩均可以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貼,如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再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難產的再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
目前,我市女職工生育後,可以享受 158 天假期。但需要說明的是,根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 98 天產假”,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相關規定,國家法定的 98 天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應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我市新增的 60天假期,是根據《天津市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地方立法給予女職工的獎勵性生育假,並非國家法定意義的產假。該期間的相關待遇按照國家層面並非生育保險生育津貼法定覆蓋范圍。 (津雲新聞記者 宋雅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