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做好社會保險費征收及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工作,切實維護各類參保繳費群體合法權益,現就調整本市社會保險費申報繳費期及參保登記經辦業務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調整社會保險費申報繳費時間
(一)自2024年1月1日起,在本市參保的用人單位(含企業、機關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下同)應於每月最後一日前申報繳納當月社會保險費。
(二)自2024年1月1日起,靈活就業人員(含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等,下同)可以選擇按月、按季度或者按年,於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當月最後一日前完成申報繳費。
(三)自2024年1月1日起,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應於每年12月31日前申報繳納當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對到達退休年齡繳費不滿15年,需要一次性繳滿15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應在到達退休年齡當月前核定應繳費額,於核定當月最後一日前完成申報繳費。
二、調整社會保險參保登記經辦業務
自2024年1月1日起,用人單位和靈活就業人員職工基本醫療(含生育)保險、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費救助、公務員醫療補助等險種的參保登記經辦管理服務工作,由社保經辦機構(市社保中心及分支機構)調整至醫保經辦機構(市醫保中心及分支機構)。
經辦機構應進一步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互認,用人單位在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參保登記業務時,社保經辦機構向醫保經辦機構共享采集的單位及職工基礎信息,醫保經辦機構審核通過後完成醫保參保登記。
三、暫停辦理相關業務時間安排
稅務、人社、醫保等部門需聯合對社會保險費相關信息系統進行停機昇級。屆時,各部門線上、線下渠道將暫停部分社會保險業務辦理及查詢,具體時間安排如下:
(一)自2023年12月19日16時至12月31日24時,暫停辦理用人單位及職工、靈活就業人員、城鄉居民涉及基本養老、工傷、失業等各項社會保險業務及查詢服務;暫停辦理用人單位及職工、靈活就業人員涉及基本醫療、生育等社會保險登記、申報、繳費、退費、權益查詢相關業務;暫停辦理工傷保險醫療(康復)服務協議機構工傷醫療(康復)費用聯網結算業務;暫停辦理就業登記(含靈活就業登記)、退工備案、失業登記、《就業創業證》申領等相關業務。
上述業務自2024年1月1日0時起恢復辦理。
(二)自2023年12月21日0時至12月31日24時,暫停辦理職工醫保跨省異地轉移接續、職工醫保個人賬戶清算等相關業務。
上述業務自2024年1月1日0時起恢復辦理。
(三)自2023年12月28日0時至12月30日24時,暫停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申報、繳費、退費等相關業務。
上述業務自2023年12月31日0時起恢復辦理。
四、相關提示
(一)自2024年1月1日起,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應於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當月最後一日16時前完成申報繳費。
(二)用人單位在2023年12月21日至31日期間無法補繳當月社會保險費,為了避免參保人權益受影響,請於2023年12月19日16時前完成申報繳費。
(三)享受階段性緩繳政策的參保單位,請於2023年12月19日16時前補齊緩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四)2023年12月應發放的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職業年金定期待遇全部按時發放。停辦業務期間受理的社會保險待遇類業務,系統恢復後優先辦理,不影響個人權益。
(五)停辦業務期間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符合我市工傷保險政策的,實行墊付報銷,系統恢復後仍住院治療的,可補辦住院資格確認手續,費用聯網結算。
(六)停辦業務期間,就業見習、一次性創業補貼、創業擔保貸款、創業房租補貼、就業困難人員認定、補貼性職業技能培訓(含創業培訓)開班報告、補貼申請、一次性擴崗補助、技能提昇補貼等業務,線下正常受理申報材料,2024年1月1日起進行信息補錄、校驗等工作。
(七)停辦業務期間,用人單位可到所在區人社局正常辦理勞動合同續訂變更備案、企業工資集體協議備案。
(八)停辦業務期間,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到各區人社局正常辦理工傷認定、工傷勞動能力鑒定,到天津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正常辦理工傷勞動能力再次鑒定。
(九)停辦業務期間,原通過天津網上辦事大廳、天津市人社網廳、天津人力社保APP在線提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申請及查詢進度等業務的,當事人可到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和仲裁機構正常辦理。
特此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天津市醫療保障局
2023年12月8日